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相秉

Case No.DCCC 59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9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9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相秉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7月16日上午10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Anthony So & Co.律師行律師Mr KONG Chung Yau,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指,被告於2009年4月2日,在屯門地方的一輛私家車上(車牌為NH1509)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54.52克粉末內含42.61克氯胺酮。

案情

2.2009年4月2日凌晨有兩名警員作便裝巡邏,他們在屯門輕鐵安定站外見一輛NH1509的私家車停著,車上有被告及一名女子,其中一名警員走前去,他當時見被告手上持著一煙包,被告見有警員走來,就表現慌張,馬上將車駛開。

3.後來警員於大約凌晨12點30分在屯門友愛邨愛樂樓外發現被告的車輛,他們把車截停,被告坐在私家車的司機位上,前座乘客位有一名女子,被告表現慌張,但警員在他身上沒有搜到可疑物品。不過,警員在私家車NH1509上找到一些毒品,在司機位的車門上格有一張20元紙幣包著一些氯胺酮與及有一飲管有微量白色粉末痕跡。同一道車門的下格有兩個煙包,其中一個內藏有四袋氯胺酮,另一個煙包則藏有六袋氯胺酮。警員又在乘客位的車門找到兩個膠袋,內有一百一十八個未用過的膠袋與及四十三支飲管。

4.警誡下,被告說車上的毒品是他作自用的,他後來再對警員說,他說4月1日從朋友處借得該輛私家車,然後他帶車上的女子遊車河。被告說,車上所有的氯胺酮都是他作自用的。被告說,他以5,000元買下該批氯胺酮,他說自己每日吸食4至5克氯胺酮,他自稱為運輸工人,每日賺取300元工資。

5.政府化驗師驗出在司機位車門的十包氯胺酮與及那張20元紙幣包著的氯胺酮有合共總54.52克粉末,內含42.61克純度的氯胺酮。

6.被告在1985年9月27日出世,還未夠24歲,他自2000年至2004年共有五項定罪紀錄,但和毒品無關。他最後一次被法庭定罪是在2004年8月。辯方律師求情說,被告未婚,家中有父母,被告自06年起吸食氯胺酮,需要金錢去滿足自己的毒癮,所以犯下本案,他現已很後悔。律師亦說,被告一直和警方合作,希望法庭寬大處理。辯方律師叫法庭考慮拿取一些報告才作判刑,不過本席認為在被告的情況下,一切已經十分清楚,亦沒有特別事實需要法庭拿取特別的報告去考慮。

7.氯胺酮是近年廣泛被濫用的毒品,特別為青少年愛用。販運這類毒品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2008年中頒下嚴峻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上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為4至6年監禁,本案中,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理由,可令本席偏離該項刑判指引。被告販運的氯胺酮純度達42.61克,按此數量,本席以五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44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