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光 訴 田美儀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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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100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09年第100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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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2009年7月7日,第二答辯人提交非正審申請書,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書附上的確認書列出以下幾點理由(1)“社署並無誠意解決本人欠租及搬遷問題。”(2)“本人及女兒現在精神及身體狀況都極差……若法庭不顧本案的特殊性強行收樓只會將本人及女兒逼上絕路。”(3)她“決非主觀有意欠租,實是客觀環境所逼被人迫害。” 2.第二答辯人要求上訴本席2009年6月24日的命令為:——
3.法庭於2009年5月26日所作出的命令則為:——
4.2009年7月31日,本席聆訊第二答辯人上述的申請,她在確認她作出申請時提交的確認書的內容後,再確認以下幾點:——
5.申請人回應,祇希望可以獲悉收回處所的確實日期。申請人感歎地說,他因為工傷,不能再工作,只能依賴租金收入,所以他本身的情况較答辯人更“慘”。申請人並呈交證物A4,上面列出答辯人仍欠申請人的金額。 6.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條及第11AA條及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至30E條,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7.法庭(包括土地審裁處)只會在下列情況給予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i)上訴可合理地預期會成功;以及(ii)為秉行公義,法庭應基於某些其他理由審理有關的上訴。 8.本案的第二答辯人提出上訴申請,但是她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指出本席6月24日的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甚麼錯誤的地方。因為這個原因,她的上訴沒有可能“可合理地預期會成功”。另一方面,本席認為本案亦並不涉及“秉行公義”的情況,需要上訴法庭審理有關的上訴。最後,第二答辯人承認她已獲得社會福利署的協助找得新居所,亦獲特殊津貼,可以於申請人執行收樓令狀(即8月15日)前遷出。因此,本席不明白她為甚麼仍要浪費申請人的時間及法院的資源作出本案的申請。 9.雖然以上已處理完本案第二答辯人的申請,本席希望在本判案理由書回應第二答辯人口頭提出的部份理據。首先,本席不明白第二答辯人為甚麼以為本席當日(6月24日)判決前認定她是“租覇”,原因是在她於7月31日首次告知本席她於兩年前有另一案件在土地審裁處被告欠租收樓,本席根本不知道該案的存在。本案的申請人亦從來沒有指責她是“租覇”。另一方面,第二答辯人指本席於6月24日的命令(1)指她曾要求“無限期”暫緩執行收樓與事實不符。實情是,第二答辯人於5月29日提交覆核等非正審申請。並要求“批准不遲於2009年6月24日繳付欠租及訟費”。可惜於2009年6月24日聆訊時,她確認她並沒有能力(如她申請時所述)繳付任何租金予申請人;她亦完全不能夠肯定甚麼時候才可以再繳付租金。雖然如此,當日她仍然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根據以上的事實,本席在6日24日的命令上清楚指出,本席不能批准她“無限期地逾期繳付欠租及訟費”,又有甚麼錯誤的地方呢?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令如下:——
申請人: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由田路女士代表應訊。 第二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