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重賢

Case No.DCCC 29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9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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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重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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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7月28日下午4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Felix T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ow Wai Choo, Monic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串謀使用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use false instruments)
[2]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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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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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有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二項為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項控罪是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被告承認再經修訂的第一項控罪,該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二十七張信用卡為虛假文書,而與一名稱為Vincent,又叫Vicent或Sum的人,與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使用該等虛假文書,企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致對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案情指,被告在2008年12月31日於羅湖邊境過關時被警員截停,警員在他身上搜出三張虛假的信用卡,三張卡上的持有人姓名都為Lam Chi Sing,被告的身上亦有三部手提電話。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正替人運送該三張虛假的信用卡。被告的手提電話內藏有一些資料。被告在2008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曾經十七次往返中港兩地,每次停留一至兩小時。他的手提電話所藏的資料顯示,被告在該段期間內曾處理十九張虛假的Visa卡及八張虛假的Master卡,被告的手機內有這二十七張假卡的號碼,這二十七張假卡已包括了被告身上藏有的三張假卡。這二十七張假卡中,有二十五張假卡的原卡是由海外銀行發出的,另外兩張假卡的原卡是香港花旗銀行發出。花旗銀行證實,這兩張假卡曾在2008年12月18日及12月23日被人在香港四次用過,但交易都不成功,該四次交易涉及的金額達30,230元港幣,但由於交易不成功,所以沒有人受到損失。

3.發卡公司根據他們的資料作出估計,算出每張虛假的Visa卡會為他們平均造成3,000元美金的損失,所以十七張虛假的Visa卡就會造成港幣444,600元的預計損失。他們又算出每張虛假的Master卡會造成平均1,300元美金損失,八張虛假的MasterCard就會造成港幣81,120元的損失。

4.被告在警方的問話下,承認他已為叫Vincent的人運送了十至二十次假卡,由內地送到香港。Vincent會通知被告在深圳何處接收假卡,被告收到假卡後,會以手提電話發出短訊,告訴Vincent那些假卡的資料,Vincent就會叫被告在香港何處交卡給誰人,收到卡的人就會去瘋狂購物。

5.被告今年40歲,以前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已婚,有一兒子10歲。辯方律師說,被告在2008年失業,Vincent是他的同事,當時已叫被告作此不法勾當,但被告起初拒絕。到了被告的太太又失業,經過幾過月,家中生活十分拮据,被告就開始幫Vincent作此非法勾當去運帶假卡,每次可獲500元酬勞。律師說,被告一直想找正當的工作去做,他只是打算暫時幫忙Vincent,被告現在已十分後悔。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並替他呈上幾封由被告本人、他的妻子、母親及鄰居所寫的求情信。律師又提述幾個案例,包括CACC 115/96 陳瑞圖(譯音)一案與及CACC 181/05 卞麒智與蕭志雄一案。律師亦提及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在同類案的一宗判刑,那宗區域法院案件是DCCC 1195/08。辯方律師說,上訴庭過往案例提及的損失數額,應因時日變遷、物價上升而作調整。他說被告現在參與的犯罪活動只屬中型,計劃亦非周詳。

6.本席同意律師所說,陳瑞圖一案定於1996年,至今已有13年,物價已有上升,法庭考慮損失的數字需作調整。被告今次和其他人串謀使用二十七張虛假的信用卡,估計可造成五十多萬元港幣的損失,就算考慮到物價上升的因素,這數字也是一個不少的金額。有兩張虛假的信用卡在四次交易中被人使用過,該四次交易已涉及30,000元左右的數額,幸好該等交易都不成功,所以沒有人受到實質的損失。二十七張虛假的信用卡中,有二十五張假卡的原卡是由海外的銀行發出,被告則在大半個月內多番替他服務的犯罪集團從內地將假卡帶到香港,交人使用去瘋狂購物,這一種犯罪行為其實是一種有計劃及有規模的設計,涉及多人及國際因素。剛才說及的預計損失就算考慮到物價上升的因素,也算是中上的規模。被告在這犯罪集團雖不是主謀,他只是運送假卡的人,但這類犯罪集團若沒有被告這種跑腿,主謀也難順利犯案,除非主謀親自運送該等假卡。被告雖然認罪,但也不能獲得過輕的判刑,他所犯的實在罪責不輕。

7.辯方律師提出的上訴庭案例都是仍然有效及有用的參考,本席也留心到另外一宗上訴庭案例CACC 476/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Sun Chun Lei,該案的情況和被告本案的情況差不多。在該案中,上訴人處理合共二十張虛假的信用卡,分兩條控罪,他經審訊後被法官判刑五年半監禁。上訴庭在該案中亦提到多宗上訴案例,包括陳瑞圖一案。每件案件的判刑應視該案的情況而定,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也考慮過辯方律師所說出的一切求情因素,本席亦注意到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但他犯的罪在法律上的最高判刑為14年監禁,在區域法院最高判刑也可達7年。

8.跟上訴庭在各個案例中所說的情況,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又三個月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寬減,判監42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