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良

Case No.HCMA 5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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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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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7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7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情其實並不複雜,而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主要圍繞著控方第一證人在認人方面的問題。

2.控方的案情指於案發當晚大約8時15分,控方第一證人在信德中心3樓票務處拿得澳門威尼斯人賭場的免費船票,準備會合朋友一起去澳門,但在扶手電梯時遇上在珊瑚旅行社任職的上訴人,上訴人粗言罵他「你又想賣船飛?!」,並馬上召來一位不知名的男士,並大聲叫這位男士打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驚慌逃跑,跑到港鐵車站票務處已沒有去路可逃,被上訴人一腳踢他的背部,導致他向前跌下,胸口撞到票務處的鐵欄,跟著被那位不知名的男士拳打腳踢,造成他的右眼角和右前胸皮膚撕裂和呈紅色(見控方證物P1和P2)。控方證物P1是醫療報告,詳細記錄控方第一證人的右眼角有擦損,右前胸皮膚也有擦損和觸痛;控方證物P2是3張相片。

3.在被襲擊後,控方第一證人昏了過去,甦醒過來時,上訴人和那位不知名的男士已經不知所蹤。後來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治療後,控方第一證人離開醫院,沒有留醫。

4.在大約12天後,控方第一證人在一位偵緝警員陪同下,去信德中心認出上訴人為襲擊者。警誡之下,上訴人說案發時,他的確在信德中心3樓,不過只是上班,並沒有毆打過任何人。

5.在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也不傳召任何證人。

6.裁判法官聽了雙方律師陳詞之後,作出證據上的分析。正如本席所說,此案主要是控方第一證人在認人方面的證供。

7.在庭上,控方第一證人堅持他在案發前兩、三天曾見過上訴人,當時遭上訴人責駡他賣船票給他人。辯方大律師批評控方第一證人在口供紙上,警員曾寫控方第一證人說「以前沒有見過襲擊者」。控方第一證人解釋當時他有一些暈眩,所以記不起他在案發後數小時說甚麼。

8.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警員可能寫錯了,因為他不是說這幾句說話。參看上訴宗卷第48頁P段至第49頁N段,辯方大律師三番四次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第一份口供內說過「以前沒有見過襲擊者」,但控方第一證人都沒有直接答這個問題,他否認自己曾經簽名亦否認當時警員有複讀過這份口供更否認自己曾閱讀過。及後,裁判法官曾問控方第一證人究竟他是否肯定沒有認錯人,控方第一證人才回答說他肯定沒有認錯人。

9.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人認人證供時,認為證人的證供是可信的。他認為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人來說並不是一位陌生人,因為在案發前三天,控方第一證人已經在現場面對面見過上訴人。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他當時剛從醫院出來,在精神狀態不佳之下,才產生了第一份口供。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是可信的及控方第一證人沒有任何動機誣衊上訴人。裁判法官在完全沒有任何疑點的情況下,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孔大律師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1)   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在控方第一證人肯定沒有可能認錯人及沒有動機要在宣誓下說謊誣告上訴人為襲擊者為理由,全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認人的證供:忽略了Turnbull Guideline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及認人的潛在危機,即是說得言之鑿鑿的證人(a convincing witness)也可能是會錯誤地辨認他人;尤其是襲擊者並非控方第一證人所熟識的人。

(2)   指裁判法官混淆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和認人證供的可靠性。

11.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參看上訴宗卷第48頁的謄本P 段,控方第一證人的可靠性出現問題,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曾否說過「以前沒有見過襲擊者」,這是一個未解決的疑問。

12.代表答辯人的黃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因為在錄取第一份口供時,剛從醫院出來,稍後也有錄取第二份口供。

13.孔大律師正確地指出,如果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產生疑問,控方應該有責任向錄取口供的警員查問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身體狀況,以便可以澄清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否講錯說話,或是他的身體狀況影響到他的證人口供。

14.法庭在刑事案件上,一直採納Turnbull Guideline,Turnbull一案在英國的上訴庭已經指出,一位可信、誠實的證人,就算他的證供說得非常好,都有可能會出錯。

15.在上訴聆訊時,本席要決定裁判法官在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是否有考慮控方第一證人雖然堅持沒有認錯人,但是在證供上是否可靠。本席要參閱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時的答案及他的解釋是否合符輯,因為此案是沒有其他的證據的。

16.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自認當時在現場3樓上班,這可以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在認人方面的證供。本席認為這點不可作為任何佐證的,因為佐證要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被毆時所辨認的人是否上訴人,其實這是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因只得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17.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定罪是存有疑點,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因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刑罰亦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孔慶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