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棠

Case No.HCMA 348/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4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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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金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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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7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7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簡單的案件。控方傳召一名證人作供,他是一名警員。案發當晚控方證人巡經案發現場,在光線充足下,看見上訴人在大約5 米遠的距離正在東張西望,手中拿着一枝很短的金屬通,向著一架單車的波箱位置做出扭動的動作,控方證人於是上前向他查問。上訴人向控方證人說:「單車唔知係邊個,總之唔係我嘅」。控方證人同時亦在上訴人身上搜出一件單車零件,跟住將他拘捕。

3.在審訊時,控方證人將在上訴人身上搜到的一枝銀色的金屬通和一些螺絲呈堂。此外,控方證人在庭上强調當時上訴人的神智是清醒的。

4.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本席簡略地敍述一次。上訴人說他當時沒有企圖盜竊任何東西,他說他當時感覺有頭暈,於是攙扶路邊物件,休息了大概10分鐘,他記不起發生了甚麼事,只知道控方證人行到他身邊,然後將他帶到警署。

5.上訴人亦提及到他獲准擔保後,他有去看醫生,而在審訊時,亦有呈遞一份醫療報告。

6.裁判法官聽取了兩位人士的口供後作出分析,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一位非常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是清晰的。控方證人在盤問下,他可以清楚地說出他和上訴人的距離,同時亦可以看到上訴人的每個動作和周圍的環境。

7.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前後不一致,有矛盾的地方。上訴人被盤問時,初時說有向控方證人指自己身體不適和頭暈,但是被繼續被盤問時,上訴人卻改說,因為自己蠢,所以不懂得向控方證人說出當時的情況。因此,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後,最後認為上訴人的版本不值得相信,同時亦難以置信。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在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唯一的投訴指在案發當日他是身體不適,他獲准擔保後亦有去過醫院求診,他有入過醫院,因此可以證明他當時的辯護理由。

9.上述上訴人提及的問題,其實裁判法官早已處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亦有記錄他對以上問題的分析。最後,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已經清楚說明了判上訴人入罪的理由,因此本席無需在此再提及。

11.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有出錯。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