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223/2008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第一申請人是香港山頂施勳道3號施勳別墅(“該大廈”)2A單位和6號車位的業主。 第二申請人是該大廈3A單位和8號及9號車位的業主。 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1A, 1B, 2B及3B單位和1至5號及7號車位的業主。 第一申請人、第二申請人及第一答辯人已擁有該大廈的所有業權,該大廈並沒有其他業主。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