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von Watch & Jewellery Co Ltd 訴 豐怡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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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23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7年第4239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09年7月14日及16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9年8月11日 判 案 書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被告人對違反兩張採購訂單 (No.70644及No.70970) 的協議作出賠償,款額為US$53,948.42,以及歸還訂金HK$67,754.70。 採購訂單No. 70644 2.2007年4月30日,原告人向是被告人訂購14,287個鬧鐘,每個單價為US$6.08,付運日期為2007年7月31日。原告人向被告人交付HK$67,754.70訂金。被告人承認它從沒有歸還訂金。 3.約於2007年7月9日,雙方同意每個鬧鐘加價至US$6.58,付運日期改為2007年9月14日。 採購訂單No. 70970 4.2007年7月18日,原告人向被告人額外購買6,304個鬧鐘。在該日,原告人的鐘錶採購員葉志康先生致電被告人的董事曹羽順先生,後者表示被告人接受該額外訂購。葉志康指出該訂購是依據採購訂單No. 70644的第17條條款作出的。第17條有以下的條文:
按第17條的規定,被告人必須接受此額外訂購。被告人沒有以電郵或信件向原告人表示它不會接受該額外訂購。 5.2007年8月1日,被告人向原告人傳送電郵,該電郵附有被告人修改的生產期表,該生產產期表披露,貨物的總數是20,100件,這必定包含了第二份採購訂貨單的6,304件。該生產期表顯示,被告人單方面改變單價(每個鬧鐘的單價更改至US$8.3),以及付運日期(延期至2007年10月15日)。 6.被告人的電郵(日期為2007年8月15日)提及“I can’t afford the US$1.75for 20,000 pcs……”這20,000件必定包括第二份採購訂單的6,304件的單價差額。 7.在抗辯書內,被告人表示他同意支付的金額為US$53,948.42。以下是該部份抗辯書的內容:-
上述的內容顯示被告人與原告人的買賣協議包括了採購訂單No. 70970的6304個鬧鐘。 8.在2007年8月15日發出的電郵,被告人表示,“if you can’t accept the PRICE AND DELIVERY. Then we will stop all of the material preparation …… Only the mould tooling still processing.” 9.第17條的條文對雙方有拘束力。被告人須交付予原告人20591 (14287 + 6304)個鬧鐘,但被告人在沒有得到原告人的同意之下,單方面更改鬧鐘的單價,以及把交付鬧鐘的日期延期,並要脅如原告人不接受修訂的單價和更改交付日期,它會停止所有鬧鐘的生產;被告人不打算履行前述兩張採購訂單的協議,這明顯是違約的行為。原告人在2007年8月15日接納了該違約的行為。 10.2007年8月2日,原告人向另一生產商祥泰製品(香港)有限公司(“祥泰”)發出緊急的訂單,要求它生產20,667個鬧鐘,單價為每件US$9.20,而付運日期是2007年9月30日。 11.在他的陳述書的第2段,曹羽順說每個鬧鐘的成本價大約是US$9,因此原告人支付給祥泰的單價(每件為US$9.2)是合理的價錢。祥泰已交付20,591件給原告人,原告人已向它繳付US$189,437.20($9.2 x 20,591)。因為被告人沒有履行兩份採購訂單的合約 ,引致原告人遭受US$53,948.42(20,591 x (US$9.20 – US$6.58))的損失。 12.本庭頒令:(1)被告人須在14日內向原告人支付US$53,948.42及其利息,利息由2007年10月22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2)被告人須在14天內向原告人歸還訂金HK$67,754.70,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7年9月8日起計,直至款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 訟費 13.本庭頒佈臨時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之訟費(包括原告人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任何一方不同意該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上述臨時訟費的命令作實。
原告人 : 由Cheung, Chan & Chung律師事務所轉聘吳文偉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曹羽順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