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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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4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29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7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9年7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與其他兩名被告人共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是案中的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中其他兩名被告人(分別為D2及D3),經控辯雙方商討後,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們同意案情及願意簽保守行為。 3.控方案情最主要是來自兩名控方證人。 4.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名中四學生。他的證供指,案發當日的下午,他與控方第二證人沿校內樓梯往上至1樓梯間時,有三名中五男同學上前,把控方第一證人推向牆邊,其中D2及D3以手臂箍實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上訴人著他們放開控方第一證人,之後上訴人以右手「义」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並說:「尋日單嘢點樣?」控方第一證人回應:「我咩都唔知。」據控方第一證人理解,上訴人所指是他們昨晚被襲一事。 5.控方第二證人嘗試分隔開控方第一證人和三名被告,但不成功,最後上訴人放手,D2及D3分別以手臂箍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及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後腦位置。 6.當三人離去後,控方第一證人向老師求助,事件中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表面傷痕,只是左嘴角流血。 7.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她看到上訴人掌摑控方第一證人的臉部,及後,剛有老師經過,於是控方第二證人向老師告發。當時控方第二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嘴角流血。 8.控方第三證人是校內老師。他曾向控方第二證人了解事發的經過,控方第二證人對他說,她看到控方第一證人在1樓的男厠外被三人圍着及掌摑,她只看見他們在對話,但聽不到內容,三人毆打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情況混亂。 9.控方第四證人也是校內老師,他事後向上訴人查問案發經過。 10.控方第五證人是一位警員。他在現場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嘴角紅腫。在上訴人被拘捕時及警誡下,上訴人回應說:「我只係想同佢傾昨晚件事啫。」 11.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 12.上訴人否認曾經毆打控方第一證人。他的證供,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經已作陳述,本席毋須複述。 13.上訴人亦有傳召另一位證人,他是一名中二同學。他的證供指,他看見4名男同學正在爭吵,他認識其中三人為上訴人、D2及D3。過程中,他見D2搭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肩膊,沒有人打架。 14.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本案最關鍵的地方是在處理各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5.裁判法官亦謹記上訴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裁判法官分析案情時,在上訴宗卷第19頁第27段有以下的陳述:
16.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及其證人的版本和D2及D3在庭上承認的事實是有分歧,因而拒納辯方的證供。但基本上,D2及D3承認的事實,沒有接受任何盤問亦不關乎上訴人的審訊的。因此,裁判法官的裁決是建基於錯誤的基礎上的。 17.代表答辯人的馮大律師陳詞試圖解釋裁判法官的思路,但裁判法官已經清楚地寫出她當時是依賴D2及D3在庭上承認的事實來反駁辯方的證供,這絕對是一個錯誤。 18.馮大律師亦嘗試邀請本席重新考慮本案的證據。本席拒絕此邀請,因為本案純粹是關於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沒有機會看到各證人作供時的情形,亦沒有可能在這方面作出公正的判決,但若依賴裁判法官的分析,本席認為是不安全的。 19.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不穩妥,本席裁定他的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刑罰亦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偉全律師事務所轉聘鍾偉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