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汝源
|
HCMA 94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4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924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7月28日 裁決日期:2009年7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都是作出自辯。控方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作供稱,於2007年12月13日下午7時30分左右,當時他在告士打道(南行)近糖街執勤,他站在近迴旋處監視交通情況,該段告士打道(南行)單線行車,車輛向他迎面駛來。期間他看見離他約14米遠,有一輛平治房車(私家車)以時速20至30公里沿告士打道(南行)向他迎面駛來,緊隨私家車後的的士(由上訴人駕駛)卻以時速35至45公里扭左切入巴士站,超越私家車後再扭右切入私家車前,此舉令私家車必須剎停、扭右呔及響安閃避,的士的右車尾與私家車的左車頭角最近距離只約0.8米。 3.在這情況之下,控方第一證人把的士截停,向上訴人指出上述違例事項。上訴人回應:「前面塞車我咪爬頭囉。」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會票控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4.控方第一證人亦有接受上訴人的盤問,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上訴人向他指證的問題,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第13段可以看到,本席在此不再複述。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控方第二證人作供。事發時他是駕駛着私家車的司機。他的證供指當時過了交通燈便右轉入告士打道(南行)以時速約20公里行駛,由上述燈位開始,他已發覺緊隨其後的的士一直很貼近他,他形容貼近程度是他從倒後鏡看不見的士的車頭燈部份。兩車在告士打道行駛了大約15個私家車位左右,的士竟然突然扭左切入巴士站,當四分之三架的士超越了私家車後,的士便扭右向私家車壓過去,控方第二證人立即剎掣、扭右呔使的士能安全地切入私家車前,他估計兩車最近距離大約1至2英尺。隨後,他看見有一名警員把的士截停在路旁,控方第二證人剎停後再開車時,見警員對他沒有任何指示,他便駛離現場。 6.控方第二證人於盤問時,他不肯定於事發時有沒有響安。他既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也不認識上訴人,所以他看見警員沒有向他有任何指示,他便離開現場。 7.上訴人選擇作供稱,於案發時他駕駛的士載着一名老婆婆駛經記利佐治街,過了交通燈後便右轉高士威道以時速25-30公里行駛,至接近巴士站時,被控方第一證人無故截停,並誣衊他駛經巴士站時太接近巴士站令候車乘客受驚。上訴人否認曾經緊貼著控方第二證人的車及扭入巴士站超越控方第二證人。 8.上訴人稱,他欲駛過去接回老婆婆,但卻遭控方第一證人兩度攔截及阻礙,令他失去老婆婆作為他的證人的機會。 9.裁判法官作出事實裁斷,亦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及他沒有任何定罪紀錄,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不接納他的證供。 10.裁判法官考慮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最後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1.在上訴聆訊時,首先上訴人有動議想傳召一位盧先生為專家證人。上訴人解釋他不知道該位盧先生的存在,直至到2009年3月他看到電視,得知盧先生是一位交通問題的專家,所以他便邀請這位盧先生預備一份報告,要求本席接納這位盧先生的報告及上訴人可傳召盧先生為證人。 12.對於上訴人的動議,本席最主要考慮這種證據被接納是否會構成任何准許上訴的理由,如果不滿足到這條件,法庭是毋須考慮其他事項。本席參照該報告,也同意代表答辯人的林大律師所指出,盧先生到過現場量度過距離,亦作出示範而且有錄影,盧先生跟著量度車的距離、車的長度及各證人估計的車速來作出他的結論。 13.本席也同意林大律師所指盧先生所量度到的資料,其實在法庭上是沒有接受盤問。在審訊時這計算亦沒有被呈堂,再者,盧先生是要依賴各證人當時作供估計的車速,作出他最後的計算。如果本席接納了該報告,亦必須考慮各方面的估計問題,本席認為不可接納為准許上訴的理由,所以本席拒絕了上訴人的動議申請。 14.在審訊時,控方是有兩位證人,其中一位是警員。而辯方認為這位警員是在誣衊上訴人。另外,本席考慮到控方第二證人是那位私家車的司機,他是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沒有原因他會誣衊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是很準確地描述出當時兩車的情況,而上訴人當時的的士是跟他的車太貼,上訴人扭入巴士站,出來時壓迫他令他被迫扭右呔閃避上訴人。在這情況下,根據控方第二證人所稱上訴人是在沒有足夠的距離的情況來切入控方第二證人的前面,而控方第二證人是為了避免有碰撞才扭右呔及收慢車來讓上訴人駛出來。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態度明顯是「不小心駕駛」。 15.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定罪有任何不公平或不穩妥,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