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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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9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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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李文傑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之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09年1月20日,被告於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249至251號元朗廣場1樓近肯德基家鄉雞餐廳之男廁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7.34克氯胺酮的561.93克粉末。 2.案發當天晚上約9時25分,警員於控罪所指的元朗廣場巡邏,看見被告手持兩個紙袋於廣場1樓的肯德基家鄉雞餐廳附近徘徊,形跡可疑,警員對被告人細心觀察。被告其後進入餐廳附近一男廁內,警員尾隨被告,警員於男廁內截查被告,表露身分,並於被告所攜帶的其中一黑色紙袋內搜出一透明可再封膠袋,袋內有思疑為毒品的白色粉末,警員並撿取了被告的電話連電池、SIM卡及記憶卡等物。同日晚上約9時30分,警員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承認他為了港幣300元酬勞,替阿方運送「K仔」,即氯胺酮。警員進一步詢問被告思疑毒品的來源,警誡下,被告帶領兩名警員到元朗寶樹里信義會生命堂生命幼稚園行人天橋,並指出行人天橋旁的一個垃圾桶便是他取得思疑毒品的地方。 3.其後被告於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在2009年1月20日(即案發當天)下午約5時收到阿方來電,阿方著被告到前述的幼稚園行人天橋旁的垃圾桶側取一袋東西帶到元朗廣場肯德基餐廳附近的男廁內等候電話指示,事成被告將獲300元酬勞。被告並承認當天下午約8時,他在前述垃圾桶側取得了一紙袋,檢視下,他發現紙袋內藏有一些相信是氯胺酮的東西。 4.最後案中的思疑危險藥物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膠袋內藏有重561.93克的粉末,內含107.34克氯胺酮。 5.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現年17歲,曾接受中二教育,被捕前,被告為一汽車技術人員,被告為一氯胺酮使用者。他與雙親及姐姐同住於元朗大棠村。 6.辯方呈遞了被告人、被告人父母親及被告人所任職的車房的師傅之求情信,被告人於信中表示,他因任性誤交損友及貪心,受損友所誘惑,而干犯案中控罪,被告人於信中表示對他的作為十分慚愧,並承諾會改過自新,要求法庭給他自新的機會。而廖先生(即被告車房的維修師傅)指出,他跟被告是師徒關係,被告於車房任職已有一年多,廖先生於信中指,被告人於任職期間努力學習,態度認真,他對被告人工作表現甚為滿意。 7.而被告人的父親於信中則指出,被告於案中是因犯事前未有考慮事件的嚴重性,以致犯下大錯,但自被捕後,被告對他的作為已深感後悔,而被告父親亦感到十分難過。他指出,被告於獄中已對他的行為作出反醒,且有悔過之心,他要求法庭對被告人酌情輕判,給他自新的機會。 8.被告的母親亦替被告人撰寫了一求情信,指她與被告人關係良好,被告自小便受家人愛護及照顧。而被告完成初中後便投身汽車維修工作,賺取穩定的收入,被告母親指,被告為人孝順,每月均定時將收入的一部分給母親作家用。被告母親指出,被告人為人單純,易受朋輩所影響,且不懂世途險惡,以致誤交損友,犯下大錯。被告於獄中已後悔不已。同樣,被告的母親要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給予被告人一改過自新的機會。 9.法庭於判刑前有見被告人的年紀,提取了有關被告人的判刑前報告。感化主任鄭先生於報告末段指出,因被告人的父母忙於工作,被告人過往從父母得不到足夠的監管,因此被告人於受朋輩影響下沉迷玩樂,並於06年輟學。被告人曾因一宗刑事損壞罪,被法庭判以婦孺保護令,接受監管。被告亦曾接受職業訓練,但他於07年並已退學。於過往兩年,被告是於一車房任職維修學徒,但不幸地,被告人沾染了服食氯胺酮的壞習慣,亦因此受到毒品拆家所影響,要求被告人參與販運毒品的勾當,被告人為了賺取快錢,干犯本案控罪。被告指,他當時是忽略了事件的嚴重性。 10.辯方梁大律師指出,被告於案中的行為愚蠢,他替別人運毒為的是貪圖300元的報酬,但卻竟沒有考慮事件的嚴重性。梁大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只有16歲,他是不知道,亦不理解他的行為之嚴重性。就著被告人的父母,被告的父親是從事機械維修工作,月入約10,000元,而被告的母親為了幫補家計,亦須外出工作,因此被告於13、14歲期間亦缺乏家庭照顧,亦因此他結交了一些不良朋輩,並沾染氯胺酮危險藥物,最終被告是因認識了毒品拆家,結果被游說替毒品拆家帶毒。但被告於拘留期間,他亦理解他的行為愚蠢。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本質不壞,他明白本案案情嚴重。 11.就著涉案的107.34克氯胺酮,按許守城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6至9年監禁。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他的年紀,被告的年紀雖不屬十分年青(extreme youth),但仍算是一無知少年,辯方要求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他應得的量刑折扣。 12.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的背景,包括被告人的判刑前報告、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亦用心考慮了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法庭留意到被告人於干犯本案控罪時,只是一名16歲的少年,論年紀,雖不屬extreme youth,但被告的年紀畢竟是十分年輕,但法庭於處理年輕罪犯時,亦必須留意到控罪的嚴重性。法庭亦曾處理為數不少的販運氯胺酮案件,當中犯案者均是年輕人,他們亦是受毒販利用,從事販運氯胺酮的工作。該些案件亦是發生於上訴庭頒下許守城判刑指引之後,可惜的是仍有不少年輕人為毒販所利用,從事販運氯胺酮的勾當,法庭認為法庭於判刑時必須考慮有關刑罰須對後來者起阻嚇作用,免使再有更多年輕人為毒販所利用,參與毒品的勾當。就著被告人本人,被告本人亦是一名濫用毒品的少年,他亦應該清楚不過氯胺酮對別人帶來的禍害。 13.考慮到案中氯胺酮的數量,被告亦不能不知他替毒販運送大量的氯胺酮對別人及他所造成的後果,但畢竟被告是一名案發時只有16歲的年輕人,法庭於本案除考慮許守城的判刑指引外,亦應於量刑時考慮被告的年歲,亦因此法庭認為法庭應採納一較低的量刑起點。若被告為一名成年人,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按許守城的判刑指引,應為6年零8個月。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法庭於案中是會以6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法庭會因被告人承認控罪及他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將刑罰從6年監禁下調至4年監禁。 14.於本案,除被告承認控罪及他為初犯外,亦不存別的輕判理由,而就著被告人的年紀,法庭亦已採納了一較低的量刑起點,法庭明白4年監禁對被告人而言,是一重大的懲罰,但法庭希望被告人能善用於監獄的時間多作進修,好使於將來能重投社會,改過自新。 15.基於前述理由,就著本案控罪,法庭判被告人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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