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報業人事資源有限公司 訴 高潤添及另一人

Case No.HCA 97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975/2005, HCA2218/2005
及HCA119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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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東方報業人事資源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高潤添  
第二被告人 關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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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編號2005年第2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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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關佩佩  
 
被告人 東方報業人事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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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編號2006年第1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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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高潤添  
 
被告人 東方報業人事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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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宣判日期:2009年6月15日

判案

1.2009 年6 月1 日是本案的審訊日期,但高潤添先生於當天沒有出庭應訊。關於他為何缺席審訊,高先生在他的誓章和其他信件中提出了一些解釋。

2.高先生承認曾收到法庭於2008年9月23日發出的審訊日期通知書,雖然他已於2007 年2 月遷離通知書上的地址,但郵政局已根據他的郵件轉遞服務申請中的資料把通知書轉遞到他的新地址。因此,高先生沒理由不知道審訊已編定於翌年6 月1 日進行,儘管他後來可能真的如他所稱只記得月份而忘掉了確實日期。

3.2008 年12 月,高先生再次搬家,搬到現時的地址,而由於許多用來搬運雜物的紙箱一直沒有打開,所以並沒找到那份審訊日期通知書。由於他只記得審訊編定於6 月進行而忘掉了確實日期,於是便於2009 年5 月到法院查詢。高先生說當他在高等法院地下大堂向詢問處職員查詢時,該名職員表示由於他未能提供案件編號,所以沒法可查到審訊日期,並給他一張紙,約半張A4 紙大小,上面載有一個網址,讓他自己上網搜尋。

4.本席知道高先生在今天的聆訊中會提出這一點,因此已徹查有關事件,得出的結論如下:首先,本席得知詢問處職員在回答高先生的查詢時,一定不會說法院不知道案件編號便沒法可查到審訊日期,而會叫他到高等法院書記辦事處查詢;再者,他的指稱亦與法院的實際運作不符,法院職員只需把訴訟人的名字輸入電腦,便可查到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如果已編定審訊日期,亦必定能夠在電腦中看到。

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高先生的指稱並不屬實。反過來說,即使他的指稱屬實,即真的有人叫他自己到該網址搜尋或找到案件編號後再到法院查詢,但是他卻兩者均沒有進行。他解釋妻子患了產後抑鬱症,因此他一方面須要找尋工作,另一方面又須照顧兩名孩子,忙得不可開交,以致忘記上網搜尋或再到法院查詢。他在2009 年6 月2 日才在朋友通知下從報章上得悉案件已於6 月1 日審結。

6.原告人的大律師在陳詞時引述英國案例Shocked v Goldschmidt [1998] 1 ALL ER 372,上訴法庭大法官Leggatt LJ在第 381頁就應否因訴訟人缺席聆訊而擱置法庭判決的問題列出法庭須考慮的八項因素,而首三項因素適用於本案:第一,如果訴訟人知道審訊日期,但並沒理會這個出席和參與審訊的機會,則法庭在他缺席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便通常不得予以擱置;第二,如果訴訟人能夠合理地解釋缺席原因,有關的判決便通常須予以擱置;第三,如果有關的判決是基於事實的裁斷,則訴訟人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理由,法庭才會考慮擱置有關的判決。

7.本席經考慮上述三項因素後,駁回高先生的申請,換言之,有關的判決無須予以擱置。本席的理由如下:

(1) 第一,高先生承認曾收到法庭的審訊日期通知書,因此一定知道審訊的確實日期及有責任於當日出席和參與審訊。

(2) 第二,高先生未能合理地解釋他缺席的原因,他說他在那段期間曾兩度搬家,許多用來搬運雜物的紙箱仍未打開,因此未能找到那份審訊日期通知書,他後來到高等法院查詢,但法院職員說因他未能提供案件編號,所以沒法查到審訊日期,又給他一個網址讓他自己上網搜尋,但他卻因為家庭情況而沒有上網搜尋或再到法院查詢。當然,本席已駁回上述理由,但即使上述理由屬實,仍然未能構成合理理由,因他並沒有跟進上網搜尋或再到法院查詢。

(3) 第三,有關的判決主要基於事實的裁斷,原審法官所須處理的主要爭議點是誰人把那些照片外洩,雙方所提出的證據都是關於如何處理有關的SIM咭,相片如何複製和刊登報章等,都是一些關於事實的爭議,而高先生卻未能提供任何強而有力的理由使本席確信有關的判決須予擱置。

8.基於上述分析,雖然本席對高先生的處境深表同情,但根據法律原則,他的申請必須駁回。至於訟費方面,由於高先生的申請被駁回,所以須按照慣例支付另一方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討論關於訟費申請事宜]

9.本席作出以下訟費命令:高先生須付予原告人這項聆訊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須由聆案官來評定。

10.最後,本席想在此指出,任何一方訴訟人如果知道審訊日期而缺席審訊,便可能須承擔嚴重的後果。以本案為例,即使高先生有實質的答辯理由,但由於他缺席審訊,所以法官只能聽到原告人的一面之詞,最終作出了對原告人有利的判決。高先生現向法庭申請擱置有關的判決,但他必須跨越Shocked v Goldschmidt一案中所設的八個關卡(八項考慮因素)才能如願,但根據本席於上文就首三項考慮因素所作的分析,這項申請已足以被駁回。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HCA975/2005

原告人:由姚黎李律師行轉聘許卓倫大律師及潘定邦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HCA1194/2006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姚黎李律師行轉聘許卓倫大律師及潘定邦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