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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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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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鄧榮輝先生是本案的第三被告人,他與本案的兩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罪行詳情指三位被告人於2008年10月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搶劫蘇信諾。三位被告人都承認控罪,但是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因為年紀的問題而轉介兒童法庭處理,第三被告人則留在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3.根據第三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他與第二被告及案中受害人是天主教慈幼會伍少梅中學中三學生,而第一被告人亦曾經在這間學校就讀。 4.在2008年10月3日大約15:15時,案中受害人與另一位同學(以後簡稱「控方證人」)及第二和第三被告人一起前往葵興地鐵站,以便第三被告人在櫃員機提款,將250元還給受害人。 5.前往葵興地鐵站途中,第三被告人提出走捷徑,及在學校附近的公園遇到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打了第三被告人胸口一下,及將受害人帶入公廁,並且拿出一把六吋的刀聲稱打劫。後來第一被告人將一干人等帶了去葵興多層停車場的頂樓。第一被告人叫受害人、控方證人、第二及第三被告交出手提電話。控方證人說沒有手提電話及立刻逃離現場,而其他人就將合共三部的手提電話交給第一被告人。受害人亦交出了一部PSP遊戲機給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拿了這些物品之後就離開現場。 6.翌日,受害人在學校卻發現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各自使用他們前一天已經交了給第一被告人的手提電話。警務人員根據線報拘捕了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及說第三被告人告訴他受害人有一部手提電話及一部PSP遊戲機。第三被告人提議由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扮演無辜受害者,而第一被告人就扮演劫匪。第一被告人會對第三被告人使用武力,以免受害人懷疑,及會在稍後將劫到的手提電話交還給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商議之後,他們將計劃落實,並且將計劃付諸實行。 7.在行劫的過程之中,第一被告人更利用他在途中花槽所拾到的一把刀來威脅受害人交出他的財物。行劫之後,第一被告人將刀拋棄掉及將手提電話及PSP遊戲機分別以1,100元及350元在南豐中心賣出。第一被告人聲稱,他分到520元,而其他的款項由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瓜分。 8.第二被告人亦給警方拘捕,而第三被告人是自己到警署自首。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及說在事件裡分到430元。第三被告人說自己分到500元,而第一被告人則分到600元。 9.在第一被告人的帶領之下,警務人員找到購買手提電話的店舖東主,但是他說有關的手提電話已經出售了。第一被告人所指購入PSP遊戲機的店舖則否認有向第一被告買過這部遊戲機。 刑事紀錄 10.第三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感化主任報告 11.本席提取了第三被告人的感化主任報告。根據報告,第三被告人今年17歲,在中國出生,是中港婚姻的後代。他在2004年來香港,與他的父親及早他一年來香港定居的母親及弟弟團聚。他的父親是一名吸毒者及不理家,連固定居所都沒有,第三被告人與他母親及弟弟在2005年獲得分配公屋之前要居住在祖母的家裡。由2007年7月開始,他的家庭倚賴綜援過活。 12.第三被告人從小就缺乏父母的照顧,他的弟弟在2009年8月3日因為觸犯法例而被判處入毒所接受治療。第三被告人在香港曾經接受中學三年級教育,在2009年3月份開始輟學。,他在學校的時候成績及操行都不理想,並且與一些不良份子交往。輟學之後,他曾經從事油漆學徒散工的工作,日薪200元,但是工作量極少。 13.被告人向感化主任指出,他因為貪心而觸犯本案,基於被告人缺乏家庭的支持,及已經有一年多的時間行為出現偏差,感化主任認為感化命令對被告人起不到作用,及認為被告要接受一段時間的紀律訓練。 勞教所、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4.本席亦提取了第三被告人的勞教所、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裡面除了道出第三被告人的背景之外,亦指出第三被告人適宜進入勞教所接受訓練。 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15.本席提取了第三被告人的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報告裡指出,被告人適宜進入勞教所接受訓練。 求情理由 16.代表第三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人明白及同意各個報告的內容。大律師提交了一封由被告人自己撰寫及一封由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第三被告人在信裡指出,他已經感到非常的後悔,及在被扣押期間充份感覺對不起他的母親及家人。他要求法庭給他一次自新的機會。社工在信裡指出,第三被告人是一個活躍的學生,參與很多的課外活動。被告人雖然性情比較衝動,但是仍願意聽從師長的教導。社工認為被告人已經感到悔意,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17.大律師強調,第三被告人不知道在行劫過程之中第一被告人會使用刀,及在整個過程裡,他們都沒有對受害人使用實際的武力,再加上第三被告人是自動向警方自首及與警方充份合作,和在法庭承認控罪,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第三被告人。 判刑 18.第三被告人雖然年紀只有17歲,及仍然是學生,但竟然因為覬覦同學的手提電話及PSP遊戲機,而向第一被告提出串同第三被告人一齊打劫這個同學。一個年青的學生因為物質引誘而落得如此地步,確實使人唏噓,亦是現今香港社會的悲哀。 19.第三被告人與其他兩位被告人細心地策劃去進行這個搶劫罪行,為了令到受害人不產生懷疑,他們更安排第一被告人向第三被告人使用武力。第二及第三被告亦同時交出他們的手提電話來扮作被打劫的受害者。整個計劃很明顯是經過周詳的思量,由此可見,三位被告人都心思慎密,但很可惜卻是用於非法的行為上。毫無疑問,第三被告與他兩位同黨都有一點小聰明。本席相信,如果他們能夠將他們的長處用在學業或工作上,他們應該能夠取得好的成績及成果,可惜因為種種原因,他們選擇了觸犯法例的途徑。 20.毫無疑問,第三被告所出現的行為偏差,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的家庭背景所導致。第三被告人有一個吸毒及不負責任的父親,及一個為生計而忙於工作的母親,因此他自小就缺乏了良好的照顧。很明顯第三被告人的家庭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以致第三被告人與他弟弟都以身試法及最後身陷囹圄。正如背景報告所指出,第三被告人的弟弟已經在較早前因為觸犯法例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治療,這些足以令我們反思,我們的社會福利制度對於這一類家庭是否提供到足夠的支援。 21.基於第三被告人年紀輕,沒有刑事紀錄,及坦白承認控罪,表現出悔意,本席認為判刑的重點在於如何幫助第三被告人改過自新,而並非對他作出懲罰。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認同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裡所講,一段短時間但是富精銳及震撼性的紀律訓練,及之後的行為輔導對於第三被告人的更生最有效,亦是對社會最有裨益的做法。本席因此判處第三被告進入勞教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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