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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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8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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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警務人員於2009年2月2日傍晚,進入香港華貴邨華善樓2618室內搜查。當警務人員進行搜查時,第二被告人抵達有關單位,警員在屋內搜得四包共重15.74克氯胺酮、十二包共重3.05克可卡因。 3.在警誡下,第二被告人聲稱他與另外一名人士一同購買有關的氯胺酮及可卡因,作自食及與朋友分享之用。第二被告人更加進一步聲稱,他只付了$1,000元購買有關毒品。 4.明顯地,從涉案毒品的份量及包裝看到它們是供出售之用,本席亦不相信這些毒品的價值如此細小。 5.第二被告人年僅16歲,便干犯如此嚴重的控罪,實在令人惋惜。事實上,今次被告人被捕,已不是他第一次因為涉及危險藥物而被拘捕。根據控方呈上的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人在2007年曾有兩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接受感化。及後,他更因為另外一宗案件,而被判處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 6.在上一次聆訊中,本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教導所的報告。本席亦已明言,本席未必跟從懲教主任的建議判處。 7.報告內容顯示,第二被告在完成勞教中心的監管後,他亦再次涉獵毒品。第二被告人不單只是吸服,更加販運。 8.被告人現年16歲,不屬於非常年幼,他販運危險藥物,本席相信除了為滿足自己吸毒的習慣外,另外亦受到豐厚的利潤所影響。報告內容亦顯示,第二被告人與三合會人士為伍。 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高輝達(譯音),CAAR 15/2001一案中重申,除非有特殊原因,在販毒案中,年輕並非一個求情因素,若法庭對年輕的販毒罪犯予以輕判,只會鼓勵販毒集團利誘更多年青人加入販毒行列。 10.另外,法庭在過去亦曾給予第二被告人機會,但似乎他沒有好好珍惜。法庭唯一可以做的,就只希望在即將頒下的刑期,能對第二被告人產生一些阻嚇作用。 11.本席有機會看過母親替第二被告人所撰寫的求情信,本席深深體會亦明白作為母親的感受。但法官在作出量刑時,不單只需顧及被告人或被告人家人的求情,法庭亦需考慮整體社會的利益。相信不需要本席花很多唇舌,各位從近日的報章已經看到,毒品氾濫的情況在香港已達無孔不入的地步,這樣的情況如不加以阻止,勢必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性。 12.警務人員當日在涉案的單位內搜得兩種不同的毒品,當中以氯胺酮的數量最多,本席亦以此作為量刑的基礎。 13.販運15.74克的氯胺酮,根據上訴庭在許守成一案的量刑指引,量刑的起點應為51個月的即時監禁。假若其餘的3.05克亦是氯胺酮,量刑的起點應為53個月,但另外的3.05克並非氯胺酮,而是毒性更強的可卡因,它們分別被放在十二個小包內。正如本席剛才所講,這十二小包的可卡因當然是用作販運之用。3.05克可卡因不算是一個很大的份量,但亦不屬於微不足道。若根據上訴庭的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應為兩至五年即時監禁。 14.在考慮到所有毒品的份量、案情後,本席將5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至57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所以他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因此,就第二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他被判監38個月。 15.第二被告人,就你所承認的一項危險藥物控罪,判監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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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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