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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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85號 ------------------------ 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王立輝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9月16日
控罪: 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1(1)(b)條。(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1],控罪發生於2008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撬門潛入跑馬地宏豐台8號A座1樓,偷去戶主的兩本護照、港幣30,000元和台幣5,000元。警方在現場檢獲一隻黑色手套,經化驗後證實手套上的DNA應該是被告人的。 2.被告人現年26歲,與女朋友同居,將來準備結婚。被告人中二停學後曾做裝修,父母離婚後他離家出外謀生。被告人有4次犯罪記錄,兩次與本案同類。最後一次是在2008年9月,因入屋犯法罪判監兩年,今年10月將刑滿。被告人的母親靠綜援過活,患類風濕關節炎和精神抑鬱,需長期接受治療。 3.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去年8月因本案正式被捕,延至今年才正式交法庭判刑,對被告人做成很大壓力。犯案時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破壞戶主家居財物,案情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4.被告人在現時服刑期內不斷進修,已完成幾個安全訓練課程,包括食物衛生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等。律師指被告人決心改過,希望重新做人。 5.上訴庭就此罪有清晰判刑指引,本案遭爆竊的單位是住宅,量刑起點應為3年。 6.本席已考慮過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家庭狀況,也閱讀過被告人和其母今天呈堂的求情信,被告人似乎已立心改過,本席判刑時會考慮。至於律師指被告人一直跟警方合作,追查同案的另一疑犯,由於沒有實質結果,在這階段本席不會再給予減刑。 7.經考慮所有因素,本案判被告人入獄3年,認罪減刑1年,現判被告人入獄兩年。 8.若兩案一同處理,被告人應可得適量的減刑,兩段刑期應有部份同期執行,基於這原則和以上求情因素,本席命令本案刑期的其中9個月與他現時所服刑期分期執行。
[1] 第一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1(1)(b)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