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正揮

定罪上訴申請被拒絕, 判刑上訴得直。請參閱 CACC297/2009 日期: 2010年8月24日<br>
Case No.DCCC 72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2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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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正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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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9月2日上午11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Franco Ku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律師NG Hung-sui Kenneth,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欺詐罪(Fraud)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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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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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本案承認三項控罪。控罪一為欺詐罪,控罪二為串謀詐騙罪,控罪三為欺詐罪。

案情如下

2.陳聖輝先生是紅磡海逸豪園四期海逸灣17座2樓C室的業主,他住在國內。他在2008年5月,以一千三百萬元買下該單位(以下稱「有關單位」)。業主將單位的鎖匙放在不同的地產代理,讓人看樓,他打算將有關單位放租。

控罪一

3.2009年2月21日,地產代理公司利嘉閣的營業代表鍾蘇玲(譯音)在網上見到有關單位被人以九百九十萬元放售,他見價錢便宜,就通知他的客戶侯佩華。鍾打電話聯絡廣告上的陳先生,那位陳先生說鍾可往尖沙咀的美聯物業代理拿鎖匙看樓,鍾、侯兩人去了看樓。那位陳先生在電話中告訴鍾他要收取樓價的10個per cent作訂金及在七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4.2009年3月1日,雙方同意以八百八十萬元成交有關單位,侯開出八十八萬元的訂金支票給那自稱是陳聖輝的男子。那自稱姓陳的人說自己身在大陸,雙方約好當晚在落馬洲交收訂金支票。被告當晚出現,顯示出有他的相片的中國身分證及一本號碼為W03617715的雙程證,這些身分證明文件上面所登的名字都是陳聖輝。被告簽了臨時買賣合約,並拿走那張八十八萬的訂金支票,然後離去。

5.2009年3月2號,被告把該張支票存入他自己在渣打銀行的戶口,他是在2009年2月27日用上述的雙程證去騙銀行職員替他開戶的。2009年3月5日,被告把戶口的錢都提清。

控罪二

6.2009年2月20日,一位叫梁美甜Flora的女士,通知中原地產代理的經紀何遠蘭,說有關單位正被人以九百九十萬元放售。何代梁聯絡自稱為業主陳聖輝的人,看樓後,雙方傾妥以九百四十萬元成交,那自稱姓陳的人要求拿取5個per cent(即四十七萬)作買賣訂金,大家約好在2009年3月3日晚上於上水火車站見面。被告到時出現,向何展示中國身分證、雙程證及渣打銀行戶口的存摺,去顯示自己就是陳聖輝。被告簽署了何準備的臨時買賣合約,何發覺被告的簽名和他所示的身分證明文件上的簽名不同,他要求把訂金支票交律師樓保管,被告拒絕,就把交易拉倒。

控罪三

7.2009年2月初,Sunrise Properties的一名地產經紀李雄得悉有關單位正以九百九十萬元放售,他通知顧客黃子覺,李然後聯絡自稱為業主的陳生,看樓後,雙方傾妥以九百一十二萬元成交有關單位。自稱姓陳的一方要求買方交五十萬元作訂金,姓黃的顧客簽好臨時買賣合約,並把那張五十萬元的訂金支票交經紀李雄。

8.2009年3月4日,李雄和同事林麗麗一同到達上水火車站,見到自稱為陳聖輝的被告,陳出示中國身分證及雙程證去顯示他自己是陳聖輝。被告簽好臨時買賣合約,並收取那張五十萬元的訂金支票。他在同日將該支票存入自己的渣打銀行戶口,並悉數提走款項。

9.2009年3月11日,有關單位的業主(即真正的陳聖輝)獲他的律師通知,有人把他的單位賣了,陳聖輝馬上報警。警方查得,歹徒的電話就是被告的電話。警方在2009年5月13日將被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犯罪,他稱收了一位叫明哥的人10,000元去行事。在進一步的查問下,被告承認他用虛假的中國身分證、雙程證及地址去渣打銀行開戶,明哥才是主謀。被告承認他簽了那幾份臨時買賣合約及有關的銀行提款單,他將提得的款項都交予明哥,明哥給了他10,000元作酬。

10.被告剛滿36歲,他自1987年起有案底,至本案犯罪之前,他共有二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項定罪是在2005年9月。被告大部分的案底都和毒品的罪行有關,另外他有多項入屋犯法罪及盜竊案底。被告在2005年9月被區域法院判監五年又兩個月,罪名是販運毒品。辯方律師說,被告在2008年8月才出獄,出獄後,被告找工困難,一直失業,更在2009年2月遇上交通意外,腳部受傷,引起不便,他的女友亦在同時懷孕,被告需錢應付,他在一間美沙酮中心遇上那位叫明哥的人,受明哥誘使,而犯上本案。律師說,被告起初不知所有犯罪詳情,他是慢慢才清楚整件事。律師說,被告想協助警方去追尋明哥,不過他只是在美沙酮中心遇上對方,所以沒有實質的資料去提交給警方去追緝明哥。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11.案情顯示,被告和他一起串謀的人所犯的,是經過精心策劃的犯罪行,他們假冒業主,將有關的單位放售,詐騙不同的地產經紀及買家,還準備好虛假文件及在銀行用假名開戶,以利收贓。就算被告不是主謀,起初不知一切詳情,但他去到銀行開戶及和地產經紀談及樓宇買賣與及最後簽訂買賣合約及收取訂金支票時,被告必然清楚全部的犯罪情況。第一項控罪的事主損失了八十八萬元,第三項控罪的事主損失了五十萬元,第二項控罪的事主也差點損失了那四十七萬元訂金,幸好有關的經紀警覺,被告見事敗才拉倒交易。控罪一及控罪三的事主所損失的已不能追回,被告方面亦未能提出賠償。

12.主謀固然罪大,從謀亦不能輕判,沒有被告出面,做出案情提及的各種詐騙行為,主謀也不能成事。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認為被告的罪行和他稱為明哥的同謀同樣嚴重。

13.被告過往案底纍纍,但本席不會因此加重刑罰。被告以經濟拮据為由犯案,本席亦不接納。

14.被告在2009年2、3月內連環犯上本案的三罪,三罪性質雖然相同,但受害人不同,在法律上是分開的犯罪行為。第一項控罪是欺詐罪,事主損失了八十八萬元;第三項控罪是欺詐罪,事主損失了五十萬元;第二項控罪是串謀詐騙罪,被告打算騙取事主四十七萬元。在本案的案情下,本席認為本案的三罪的判刑起點應各為3年監禁。被告認罪,都可獲得三分一的扣減,每項控罪各判監兩年。這三罪屬分開的罪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本席也要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經考慮後,下令有關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這兩項刑期每項其中1年都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的則各自分期執行,即被告就本案三罪,須合共入獄4年。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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