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竹燦

Case No.DCCC 83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3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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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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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9月3日

出席人士:

Mr. Stewart Hau,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Wan-fung,翁靜晶,麥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入屋犯法(Conspiracy to bur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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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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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蕭竹燦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涉案的建築物屬於非住宅地方,是一間叫新成發肉食的公司。

2.案發當日的凌晨時份,巡警收到報案後到這間凍肉店舖查看,發現後巷處擺放一把木梯。當警員爬上木梯後,看見被告在凍肉店後欄的一個鐵製結構位置裡蹲著。被告當時戴著口罩,其中一隻鞋遺在後欄地上;他身旁有一個膠袋,內裡發現一個電磨機、兩個磨輪子、一把螺絲批和一個延伸器。警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他承認打算在那裡爆竊,並說當天較早時有兩名不知名男子帶他到上址,打算爆竊,但該兩名男子已逃走了;他亦指出那些工具是該兩名男子帶來的。凍肉公司老闆被召到現場查看,他發現當時蓋著鐵架的帆布被人移開了,不過公司没有任何損失。他證實被告曾經在其公司工作,日期由2008年4月至09年4月。

3.被告現年51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律師指出被告過往曾經在這間涉案的凍肉公司工作了一年,而之前他在印刷公司工作超過二十年。被告在凍肉公司工作時,賺取月薪一萬一千多元。被告有太太,是清潔工人,每月賺取5,500元。被告夫婦育有兩名子女,分別是19和17歲,均仍然在學。被告同時須要供養居於內地的媽媽,每月1,000元;他所住的地方須要交租,每月3,200元。律師指出,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承認今次是出於貪心才干犯罪行。案發時被告正失業,沒有錢交租和給予子女生活費。被告今次犯罪亦令家庭經濟變得更差,他對於這次愚蠢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的認罪、與警方合作、對事件感到後悔和有關店舖並無任何損失等因素。

4.被告被控串謀入屋犯法,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罰則所指–「任何人如憑藉第159A條被裁定串謀犯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如情況屬第(3)或者第(4)款所指者,可處的刑罰須按照該款而與有關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在本條中稱為“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簡單而言,被控串謀爆竊,而該單位屬非住宅,法庭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等同干犯了爆竊這類單位。如果爆竊非住宅樓宇單位,量刑指引為兩年半,如果是住宅就是三年,這是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情況而言。如有增加嚴重性的因素存在,量刑起點當然會提高;如有其他可以將量刑遞減的因素存在,法庭亦會考慮。

5.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認為除了被告的認罪和過往無刑事紀錄這兩項可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外,其餘並非屬於有力的求情因素。就這控罪而言,本席以兩年半,即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就變成20個月;再考慮到被告人現時51歲,已有一段長時間奉公守法,法庭再多減兩個月,總刑期為18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