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錦玉

Case No.DCCC 24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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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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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6月25日上午11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Peggy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addy Ch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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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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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受害人在旺角太子道新華茶餐廳任職廚師,被告則是在同一餐廳工作的清潔女工。被告在餐廳工作只有兩個月左右。

3.2009年2月8日晚上7時15分左右,受害人站在廚房內一個砧板旁邊,被告拿著一些碟子,打算從受害人後面身邊行過,但不成功。被告放下那些碟子,拿起了一把菜刀,從後面向受害人的後頸位置了一下。受害人血流如注。控方第二證人立刻從被告手上搶回那菜刀,跟著把那菜刀交給收銀員。

4.警員到達現場,控方第二證人向警員指著被告是行兇者。受害人仍然流血。被告向警員招認她是行兇者。在警誡下,被告說受害人經常針對她,她出於一時憤怒,而用菜刀弄傷受害人。

5.醫生報告指出,受害人後頸有刀傷,要縫了七針。受害人在案發當日已經出院。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48歲,1999年來港定居,2006年離婚,有三名18歲至21歲的子女。由於被告有體味,加上茶餐廳廚房擠逼,辯方律師指稱,受害人經常和被告有言語爭執。被告一時衝動,用附近砧板上的菜刀了受害人後頸一下。被告沒有預謀,亦沒有逃離現場。被告曾提議承認較輕的傷人十九罪,但並不為控方接納。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受害人亦沒有受到嚴重創傷。被告在案發後,一直被扣留。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

判刑

7.蓄意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被告現年48歲,已經和丈夫離異。她和二女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本席接納被告因有體味和其他原因,在茶餐廳工作短短兩個多月便和受害人有言語衝突,以致積怨日深,引致今次的犯罪行為。但是積怨、他人的詆毀或針對以及一時衝動,都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被告一時衝動,用一把菜刀傷及受害人,如果被告再大力一點或者再衝動一點,受害人的傷勢,甚至性命可以說是堪虞的。姑勿論被告是有可憐身世,她仍然需要面對她因犯罪的刑責。

8.在考慮到被告的背景、案件的前因後果和經過,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本席以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的認罪,她有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4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