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錦玉
|
DCCC2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42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受害人在旺角太子道新華茶餐廳任職廚師,被告則是在同一餐廳工作的清潔女工。被告在餐廳工作只有兩個月左右。 3.2009年2月8日晚上7時15分左右,受害人站在廚房內一個砧板旁邊,被告拿著一些碟子,打算從受害人後面身邊行過,但不成功。被告放下那些碟子,拿起了一把菜刀,從後面向受害人的後頸位置了一下。受害人血流如注。控方第二證人立刻從被告手上搶回那菜刀,跟著把那菜刀交給收銀員。 4.警員到達現場,控方第二證人向警員指著被告是行兇者。受害人仍然流血。被告向警員招認她是行兇者。在警誡下,被告說受害人經常針對她,她出於一時憤怒,而用菜刀弄傷受害人。 5.醫生報告指出,受害人後頸有刀傷,要縫了七針。受害人在案發當日已經出院。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48歲,1999年來港定居,2006年離婚,有三名18歲至21歲的子女。由於被告有體味,加上茶餐廳廚房擠逼,辯方律師指稱,受害人經常和被告有言語爭執。被告一時衝動,用附近砧板上的菜刀了受害人後頸一下。被告沒有預謀,亦沒有逃離現場。被告曾提議承認較輕的傷人十九罪,但並不為控方接納。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受害人亦沒有受到嚴重創傷。被告在案發後,一直被扣留。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 判刑 7.蓄意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被告現年48歲,已經和丈夫離異。她和二女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本席接納被告因有體味和其他原因,在茶餐廳工作短短兩個多月便和受害人有言語衝突,以致積怨日深,引致今次的犯罪行為。但是積怨、他人的詆毀或針對以及一時衝動,都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被告一時衝動,用一把菜刀傷及受害人,如果被告再大力一點或者再衝動一點,受害人的傷勢,甚至性命可以說是堪虞的。姑勿論被告是有可憐身世,她仍然需要面對她因犯罪的刑責。 8.在考慮到被告的背景、案件的前因後果和經過,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本席以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的認罪,她有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