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燊及另三人

Case No.DCCC 85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5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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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燊(第一被告人)  
  李廣華(第二被告人)  
  曾林泉(第三被告人)  
  周標山(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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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9月11日下午4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Tam Sze L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eng Wong Lam & Partners律師行律師
Mr IU Ting Pong, Wallace,代表第一、第二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健文林新賢律師行律師Mr LAM San Yin,
代表第三、第四被告人

控罪:

[1]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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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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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名被告都是國內梅州人士,他們在2009年4月5日同日,以雙程證來港。第一及第三被告在該日下午差不多同一時間入境,第二及第四被告在該日晚上差不多同一時間入境。翌日中午左右,第二被告在香港灣仔一街道上,兜搭一年約48歲的女士趙金嬌,第二被告說會給趙數百元,叫趙替他看守貨車,他說車上有電子零件。第二被告又叫假裝扮作路過的第一被告同來搬運貨物,D1假裝答應,第二被告就拿出一件電子零件給第一被告看,他叫第一被告小心處理那些電子零件,第二被告然後走開,留下第一被告及趙女士,然後第三被告出現,假裝問路,第一被告將手上的電子零件給第三被告看,第三被告就稱這些電子零件真的如第二被告所說,若果裝在電腦上,可輔助使用者的視力。第三被告說他會以每件500元的價錢去買這些電子零件,第一被告就致電第二被告去問價及貨物的數量,然後他告訴趙女士,說第二被告願意將一半貨品以每件300元的價錢出售。第一被告表示自己只有三十萬港元及十萬元美金,不夠買貨,他問趙借錢,說稍後會給回趙數百元的報酬,趙信以為真,就答應借出萬多元,並帶第二被告回家拿錢。幸好,警察及時出現,將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以及在附近把風的第四被告一同拘捕。

2.警察在第三被告的身上搜出兩件那樣的電子零件。第三被告承認詐騙趙女士,其餘三名被告則否認控罪。趙女士在後來的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警方在拘捕四名被告時,在他們身上各自搜出多過一部手提電話及多過一張電話卡,並查出他們有互相通電聯絡。各被告身上的八達通卡也顯示他們抵港後的行動是幾乎一致的。被告等人用來詐騙趙女士的電子零件,其實每件只值港幣1元多。

3.警方在拘捕各被告後,發現第一被告的指模和2006年一宗同類案件中一名騙徒的指模吻合,那宗案件就是控罪一所指的罪行。原來第一被告在2006年7月21日來到香港,逗留至同月28日才離去。2006年7月23日早上,他和兩名在逃人士,在九龍城地區向一名年約69歲的老婦兜搭,該受害人為廖澄月女士,他們游說廖用高價去買電子零件,廖帶第一被告回她的住所拿錢,她交了5,000元港幣給第一被告作交易的訂金,廖女士所住的大廈的攝錄系統影下第一被告的容貌。第一被告收錢後,開出收條給廖女士,留下指模。第一被告並叫廖女士在翌日早上拿十萬元港幣給他,作進一步的交易。當日,廖女士及時警覺,就走去報警。翌日早上,她帶同警察去找第一被告及那兩名在逃人士,但對方沒有出現。第一被告在2009年4月6日,因本案的第二項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因為警方調查有所發現,他在2009年5月5日就因第一項控罪被警方再拘捕。在警方的詢問下,他承認發給廖女士的收據是他寫的。

4.第一被告今年42歲、第二被告43歲、第三被告52歲、第四被告35歲。第二被告於1996年曾被香港法庭定罪,罪名為企圖行騙,被判監4個月。其餘三名被告,在港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四名被告的律師在求情中,都說各人均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第一被告方面說,第一被告經營的生意不好,負上債務。他今次在2009年來港,一時貪心,而犯上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又在信中說,他2006年那次來港是為太太買藥。在留港的期間,才犯上本案的第一項控罪。他在求情信中列出自己的家庭慘況,以及負擔,並說會好好改過。

6.第二被告也在自己的求情信中說自己生意失敗、債台高築,導致婚姻破裂,現要獨力撫養兩名女兒,母親又臥病在床。他說犯罪後,便已後悔,發誓改過。代表他的律師說,第二被告在1996年的犯罪紀錄已是陳年舊事。

7.第三被告的律師則說,第三被告今次犯案,只因家貧,母親及妻子都有病,第三被告要為他們找錢作手術費。第三被告現在坦白認罪,決不再犯。律師叫法庭留心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並沒有真正損失。

8.第四被告說他不是一心來港犯案,他是和第二被告同來,自己是想買藥給患癌病的妻子,來到香港才認識第一及第三被告,犯案是第二被告的主意,他自己一時胡塗貪財才參與。第四被告說自己在被捕後,他在國內的遊戲機中心生意就無人打理,家人現在十分徬徨。律師呈上第四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以及他家人寫的求情信,以及有關他妻子的診斷證明書。

9.控辯雙方都有提及多宗案例給法庭參考,控方提出的有CACC360/08、CACC92/08。第一及第二被告方面提出的則有CACC134/08、CACC251/08,以及CACC396/08。第三及第四被告方面提出的則有CACC329/08。控辯雙方都同意這宗可說為電子黨的案件和法庭所見的寶藥黨、祈福黨等街頭騙案屬相同性質,判刑起點應為3年至3年半監禁。

10.辯方律師提及本案中的受害人損失不多,特別是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更無實際損失,法庭或可考慮更低的判刑起點。代表第一被告的律師作出陳述,說上訴法庭如何指導判刑的法官考慮同期執行刑期。

11.控方表示,他們在本案中並不申請加重刑罰。不過,毫無疑問,本案中的兩項罪行都是典型的街頭騙案,本席亦肯定第一被告兩次來港都是全心犯事,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今次來港亦是全心犯事,本席肯定他們並非是來到香港後,才一時興起去犯案。案情顯示他們是早有預謀,計劃精密地去騙人。這類街頭騙案的嚴重性,在過往眾多案例中,已被法庭闡明,本席在此不再重述。簡而言之,這些騙徒會選擇無知的人作行騙對象,用盡技倆去騙取他們的金錢,他們一般都會盡量騙去受害人的所有,幸好在本案中,第一控罪的受害人只被騙去5,000元後就警覺起來,她報警。至於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則因警方及時介入,拘捕四名被告,才不致有所損失。

12.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包括辯方律師的各項陳述,包括本席已考慮到第一控罪中的廖女士只損失了5,000元,而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趙女士則沒有真正損失。另外,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在港並無前科,而第二被告對上一次在港犯罪,也已是十三年前的事。

13.本席就第一項控罪,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第一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兩年。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對四名被告都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他們認罪,都可獲三分一寬減,四名被告在此項控罪各被判監兩年。

14.考慮到第一被告的整體刑期問題,本席下令第一被告在第二項控罪被判的兩年刑期中其中8個月,應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的就同期,即第一被告就本案兩罪,合共需服刑兩年又八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