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225/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August 2009.
1. 販運毒品係嚴重罪行,呢個係老生常談,量刑起點嘅範圍根據上訴嘅判例指引,係以份量做標準。本席接納啲毒品即係有部分係給予他人,就算係咁,都係超過50克㗎喇,咁個判刑指引係6年至9年,咁當然應該係接近6年,即係9年抑或係甚至少過6年,要睇有冇特別情況,如果要超越呢個範圍嘅,要少過6年,要有特別情況,法庭睇唔到你有咩嘢特別情況。當然,你嘅律師指出,話有部分係朋友搭買,表面上係一個特別情況,但係山長水遠去到深圳帶住毒品過境,亦都令到案情更加嚴重,任何國家都係,帶住毒品過關係一個嚴重嘅罪行,所以求情同呢個特別因素差唔多係抵銷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