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兆康

Case No.DCCC 22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2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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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兆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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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8月5日上午10時3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Y.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Hung Sunn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君柱,方燕翔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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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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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販運毒品係嚴重罪行,呢個係老生常談,量刑起點嘅範圍根據上訴嘅判例指引,係以份量做標準。本席接納啲毒品即係有部分係給予他人,就算係咁,都係超過50克㗎喇,咁個判刑指引係6年至9年,咁當然應該係接近6年,即係9年抑或係甚至少過6年,要睇有冇特別情況,如果要超越呢個範圍嘅,要少過6年,要有特別情況,法庭睇唔到你有咩嘢特別情況。當然,你嘅律師指出,話有部分係朋友搭買,表面上係一個特別情況,但係山長水遠去到深圳帶住毒品過境,亦都令到案情更加嚴重,任何國家都係,帶住毒品過關係一個嚴重嘅罪行,所以求情同呢個特別因素差唔多係抵銷咗。

2.仲有一樣嘢,法庭認為你冇清楚講出個朋友搭你買,個朋友係自己食抑或佢搭你買,佢又分畀人食,因為圖利,你亦都冇講清楚你自己有冇圖利。法庭所以假設係講漏咗,當你係冇圖利,但係喺你自己寫嘅求情信,你都係深深不忿,你認為覺得你朋友累咗你,但係你焉語不詳,朋友係男係女、姓乜名乜、住喺邊度都唔想講,似乎又同埋怨佢嘅感受有衝突,本席相信你亦都冇同警方講出呢位朋友,照你所講,佢嚟都冇嚟探你監,冇向你表示歉意,你對佢極為不滿,但係調番轉頭,你特別維護佢,直至今日,都唔願意透露佢嘅詳情,咁呢啲係你嘅權利,但係我只係指出有求情理由你自己唔利用。

3.咁法庭個判刑當你就唔係商業性質,唔係直情有金錢上嘅得益,係純粹幫朋友,照你所講,你係好似幫朋友,其實呢位朋友家長就話你害咗佢,都可能係咁,正如你自己怪責交上壞朋友,人哋認為我個仔又好,女又好,本來都唔敢出去買毒品嘅,而你就肯同佢去深圳帶返嚟,如果佢家長睇到,佢一定會將個責任推一部分喺你度。我諗你都唔睇到呢樣,你只係怪責朋友,逃避警方拘捕、偵察。嗌你去買賣,咁呢樣嘢你應該一早知嘅,唔會帶多啲毒品喺身,畀警察拉到嘅機會會少,你應該都知道。

4.法庭亦都考慮到你幫嗰個朋友,個朋友本身係吸毒,雖然你冇講清楚,但係你嘅言下之意,佢都有吸毒,咁所以比一般情節都係輕嘅,所以法庭可以用最低嘅量刑起點,以6年做基礎。咁因為你係認罪,所以上訴庭嘅判例好清楚,一定要畀三分一減免。咁仲有冇其他求情因素呢?我認為都有,因為你坦白向警方承認你係同朋友帶呢個毒品,咁就呢件案,節省咗警方一啲時間,如果喺法庭認罪,你可以得到三分一減免,無論證據幾強都好,你都可以得到三分一。咁我認為如果你向警方坦白承認,應該亦都--起碼都有個象徵式減免,因為假如有一個被告人不同警方合作,行使佢自己嘅權利,浪費警方好多長時間偵查,上到嚟法庭先至認罪,咁佢亦都係得三分一,如果同案被告一早認罪嘅,咁應唔應該得到額外減免?我認為應該得到。咁當然法庭唔可以作出再多啲嘅減免,因為法庭考慮到你已經有三分一嘅減免。

5.法庭亦都考慮到你嘅年紀,你自稱本身係家庭環境唔好,喺細個亦都有喺男童院,唔需要任何解釋嘅,冇任何小朋友鍾意喺男童院過生活,你冇經大律師講呢段事出嚟,都證明你根本都唔想再提,咁亦都會影響你日後成長嘅,咁當然所有呢啲個人嘅因素單獨嚟講,都唔係可以構成理由嘅。但係整體嚟講,加埋你家庭嘅背景,你爸爸嘅身體狀況、你家人對你嘅關心,法庭可以除咗三分一,再可以減免3個月,即係換句話講,判刑45個月。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