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以銓

Case No.DCCC 32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2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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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以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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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8月24日上午11時22分

出席人士:

Mr M F Ta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Kwok Chue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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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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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喺電梯大堂被捕,發現有毒品,咁法庭就相信你係帶毒品。法庭唔可以用另外一件案件嘅證據,即係其後你擔保之後所犯嘅案件嘅證據嚟推測或者加重你第一次犯案嘅嚴重性。根據第一次嘅犯案,個證據即係顯示都係一般同人係帶毒品,冇任何證據質疑你同警察所講嘅嘢,只不過係同人帶嘅啫,換句話講,個犯案嘅嚴重性同一般呢類案件嘅嚴重性係差唔多,唔係特別嚴重,亦都係好通常嘅犯案方式,所以判刑判原因,判刑嘅衡量大部分都係取決於毒品嘅數量,莫怪乎你律師都係集中喺毒品嘅數量呢方面。你所運毒嘅毒品種類多過一種,你律師所提議嘅計算方法,綜合計算方法庭係接納,法庭都係亦都係睇到,如果係用其他方式計算所得出嚟嘅結果都係相差無幾。換句話講,引證咗你律師所提議嘅,計算方法不單止係合乎本身嘅邏輯,亦都係從另一個角度嚟計,個合理性都係相符嘅,用呢一個方式咁計算,個量刑起點就應該係3年。

2.法庭考慮到你認罪,根據上訴庭嘅指引,任何情形之下,無論你係十惡不赦,同警察否認控罪或者提供資料或者不肯提供資料,提供資料誤導警方或者不肯提供資料等等,都要畀三分一寬免你嘅,咁但係你呢方面,起碼你就係同警方承認。至於有冇提供可靠資料畀警方呢,就暫時無關係,同本案無關係,但係起碼對於你自己嘅罪行方面,你的確係慳到警力,你係承認,係承認你自己係有犯罪嘅,所以法庭認為既然如果你肯向法庭認罪,有三分一咁多嘅減刑,如果向警方第一時間認罪,關於自己嗰部分,當然,如果你係提供其他犯罪消息呢,另外計,咁法庭睇唔到有咩嘢邏輯或者常理唔應該再畀一個寬免,當然亦都唔可以畀太多寬免,因為法庭已經畀咗三分一嘅認罪嘅判刑,所以法庭認為應該可以畀多兩個月嘅寬免你。所以換句話講,第一項嘅,即係第一件案件,即係喺呢個08年11月嗰個案件就係324,法庭判你監禁22個月。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