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324/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ugust 2009.
1. 你喺電梯大堂被捕,發現有毒品,咁法庭就相信你係帶毒品。法庭唔可以用另外一件案件嘅證據,即係其後你擔保之後所犯嘅案件嘅證據嚟推測或者加重你第一次犯案嘅嚴重性。根據第一次嘅犯案,個證據即係顯示都係一般同人係帶毒品,冇任何證據質疑你同警察所講嘅嘢,只不過係同人帶嘅啫,換句話講,個犯案嘅嚴重性同一般呢類案件嘅嚴重性係差唔多,唔係特別嚴重,亦都係好通常嘅犯案方式,所以判刑判原因,判刑嘅衡量大部分都係取決於毒品嘅數量,莫怪乎你律師都係集中喺毒品嘅數量呢方面。你所運毒嘅毒品種類多過一種,你律師所提議嘅計算方法,綜合計算方法庭係接納,法庭都係亦都係睇到,如果係用其他方式計算所得出嚟嘅結果都係相差無幾。換句話講,引證咗你律師所提議嘅,計算方法不單止係合乎本身嘅邏輯,亦都係從另一個角度嚟計,個合理性都係相符嘅,用呢一個方式咁計算,個量刑起點就應該係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