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偉倫

Case No.DCCC 47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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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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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8月5日上午11時5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ezen Ch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Pak K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國貴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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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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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你嘅大律師正確指出你嘅個人背景,係唔構成到任何嘅求情理由。睇你以往嘅紀錄,你改過自新機會就全係靠你自己,唔係靠今次嘅判刑嘅方法,或者監禁嘅長短,即係換句話講亦都構成唔到求情理由。

2.正如代表你嘅大律師指出,販運呢一個數量、呢一種嘅毒品個量刑起點係5年至8年,咁應該係近5年抑或近8年呢?第一個要睇嘅就係呢個毒品嘅數量,亦都要睇其中有幾多會好大機會傳咗畀第二個人,咁我接納你大律師所講有一部分係你會自己食,因為你自己都係有毒癮,但係本席認為大部分你都係圖利。始終你藏有咁嘅份量,咁大份量嘅毒品,主要原因都係圖利,可以讓畀朋友。我接納你大律師所講嘅,都係賣番畀相熟嘅。朋友呢,係咪朋友呢,朋友會唔會出賣你呢?咁你自己先知,總言之係唔係朋友唔緊要,都係大家群埋一班都係毒癮,已經係有癮嘅癮君子,咁喺某個程度上嘅比較,向冇毒癮嘅人兜售毒品冇咁嚴重,綜觀嚟講亦都係一般常見嘅販毒方式,自己買一大部分毒品出嚟,自己食小部分,其他部分用呢個朋友嘅網絡銷售。

3.考慮到各項因素,判刑起點法庭應該認為係6年。咁頭先講過上訴庭嘅判案規例,無論對你嘅證據幾強都好,如果你肯認罪嘅,最少有三分一寬免,所以本席亦都係跟呢個上訴庭嘅指引減24個月。仲有一樣嘢,正如你大律師所講,你同警方坦白承認,當然,警方為咗安全啲,都有搜集證據,但係無可否認你係坦白承認,坦白承認,無論因為後悔,抑或係咩嘢原因都好,事實上某程度上慳咗警方嘅警力,調查你自己本身呢件案件,當然,如果你能夠更加協助警方,咁會更多求情因素,但係呢啲係你個人嘅選擇。關於呢件案件你係肯向警方坦白承認,如果你肯喺法庭認罪,法庭一定要畀三分一,咁我認為同樣邏輯,如果你向警方承認,事後又冇反口嘅,上到嚟法庭都係認罪嘅,應該有額外嘅寬免,如果唔係,有個被告同你完全一樣,但係佢由頭至尾都唔認,由頭至尾不同警方合作,要費好大警力,到到法庭先認罪,如果大家都係得三分一,你一早向警方認罪又係三分一,佢由頭至尾都唔向警方招認,直至到上法庭先至招認又係三分一減刑,咁變咗邏輯上講唔通。對肯一早同警方合作嘅被告亦都唔公道,所以法庭認為應該有額外嘅寬免,當然,要睇好多情形,睇下你個招認同實際環境有冇個關係,同指證你嘅證據等等,法庭亦都要考慮到,法庭已經畀咗三分一寬免畀你,所以法庭認為畀多一個月寬免你就已經足夠,所以你嘅判刑起點係6年,寬免24個月,減一個月,即係三年零十一個月。而家法庭判你監禁三年十一個月。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