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以銓

Case No.DCCC 52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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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以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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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8月24日上午11時22分

出席人士:

Mr M F Ta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Kwok Chue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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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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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販毒方式可以講話比第一件案件比較嚴重啲,你參與程度係多過一啲嚴重個案,好多案帶毒,但係個嚴重性都唔係高好多嘅啫。你律師亦都係要求法庭採納上訴庭就呢個情況所提議嘅方式,法庭已經講過,你本身嘅背景、年紀等等都唔係特別嘅求情因素,判刑亦都主要係考慮毒品嘅數量。法庭亦都係採納你律師所提議嘅運算方式,法庭亦都認為佢所計算出嚟嘅量刑起點係合適嘅,法庭亦都嘗試用其他嘅方法計算呢個量刑起點,得出嘅結果亦都係差唔多,所以法庭認為採納上訴庭,採納你律師提議嘅計算方法比較準確。所以法庭考慮過犯案嘅環境等等,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應該係五年半嘅,正如你律師所提議。

2.任何人,無論係十惡不赦、案底纍纍、犯案後誤導警方或者拒絕協助警方,堅拒不認罪,嚟到法庭如果認罪,都有三分一嘅判刑,所以法庭就畀呢個三分一寬免,你亦都唔需要多謝法庭,你要多謝上訴庭所訂立嘅規定。

3.正如喺上一件案件講過,法庭認為喺第二件案件入面亦都係坦白同警方認罪,至於冇進一步講嘢,呢啲係你自己嘅選擇,可能幫助唔到警方繼續跟查其他涉案嘅有關人士,但係你本身件案件在某程度上係慳咗警力,你係認自己嘅罪行嘅,上一件案件法庭都同你講過,既然上到法庭認罪或者上到法庭先認罪,都有三分一嘅,如果一早認罪嘅,亦都應該有額外,象徵式,起碼都象徵式嘅減免,法庭亦都唔可以畀太多嘅減免,因為已經定咗三分一嘅減免你㗎喇,咁一樣,法庭認為可以再減免多兩個月。

4.咁呢件案,無論同第一件案已經相隔嘅時間嚟睇,同埋個事實就係你係擔保期間、候審期間犯案嘅,所以冇可能係同期執行,你律師亦都冇要求,非常之正確,但係法庭亦都會考慮到呢兩件案件嘅性質非常相似,最重要就係考慮到個總體刑期唔應該太過苛刻,所以最佳嘅方法就係唔係喺呢件案減刑,而係部分刑期同第一件案件同期執行,呢件案件頭先已經講過喇,總共係66個月去到減24個月,咁換句話講,09年犯嗰件案件法庭判你監禁42個月,其中12個月就同案件324同期執行。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