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以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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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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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販毒方式可以講話比第一件案件比較嚴重啲,你參與程度係多過一啲嚴重個案,好多案帶毒,但係個嚴重性都唔係高好多嘅啫。你律師亦都係要求法庭採納上訴庭就呢個情況所提議嘅方式,法庭已經講過,你本身嘅背景、年紀等等都唔係特別嘅求情因素,判刑亦都主要係考慮毒品嘅數量。法庭亦都係採納你律師所提議嘅運算方式,法庭亦都認為佢所計算出嚟嘅量刑起點係合適嘅,法庭亦都嘗試用其他嘅方法計算呢個量刑起點,得出嘅結果亦都係差唔多,所以法庭認為採納上訴庭,採納你律師提議嘅計算方法比較準確。所以法庭考慮過犯案嘅環境等等,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應該係五年半嘅,正如你律師所提議。 2.任何人,無論係十惡不赦、案底纍纍、犯案後誤導警方或者拒絕協助警方,堅拒不認罪,嚟到法庭如果認罪,都有三分一嘅判刑,所以法庭就畀呢個三分一寬免,你亦都唔需要多謝法庭,你要多謝上訴庭所訂立嘅規定。 3.正如喺上一件案件講過,法庭認為喺第二件案件入面亦都係坦白同警方認罪,至於冇進一步講嘢,呢啲係你自己嘅選擇,可能幫助唔到警方繼續跟查其他涉案嘅有關人士,但係你本身件案件在某程度上係慳咗警力,你係認自己嘅罪行嘅,上一件案件法庭都同你講過,既然上到法庭認罪或者上到法庭先認罪,都有三分一嘅,如果一早認罪嘅,亦都應該有額外,象徵式,起碼都象徵式嘅減免,法庭亦都唔可以畀太多嘅減免,因為已經定咗三分一嘅減免你㗎喇,咁一樣,法庭認為可以再減免多兩個月。 4.咁呢件案,無論同第一件案已經相隔嘅時間嚟睇,同埋個事實就係你係擔保期間、候審期間犯案嘅,所以冇可能係同期執行,你律師亦都冇要求,非常之正確,但係法庭亦都會考慮到呢兩件案件嘅性質非常相似,最重要就係考慮到個總體刑期唔應該太過苛刻,所以最佳嘅方法就係唔係喺呢件案減刑,而係部分刑期同第一件案件同期執行,呢件案件頭先已經講過喇,總共係66個月去到減24個月,咁換句話講,09年犯嗰件案件法庭判你監禁42個月,其中12個月就同案件324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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