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1203/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09.
1. 今次控罪嘅判刑指引,根據份量嚟判斷就係兩年至四年。照你所承認,個販毒嘅手法係非常之普遍,非常之難禁絕,影響亦都好大,嚴重性係較高。判期嘅起點應該係接近4年,無論係喺份量方面,即係毒品嘅份量方面同埋呢個犯罪方式方面都應該接近量刑指引嘅最高點。但係考慮到,法庭一定有一個預留一樣嘢,就係呢件案唔係最嚴重,所以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應該比較呢個最高點為低,所以量刑起點,法庭認為係45個月。你係認罪,法庭畀你三分一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