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玉軒

Case No.DCCC 74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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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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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9月1日上午9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Patty LEE N.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 Ch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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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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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李玉軒先生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5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65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4.5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83.97克混合劑。

2.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於2009年5月14日大約14:55時,警務人員在案發地點,即旺角亞皆老街65號外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拿著的膠袋裡找到一個電子磅秤,及在被告人的面褲與內褲之間找到一個膠袋,裝有三小包裝有控罪中所指的毒品,即內含24.5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83.97克混合劑。在拘捕及警誠之下,被告人承認為了2,500元的報酬,替一個叫阿輝的人將這些「白粉」由旺角帶去新蒲崗。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裡,被告人作出進一步的招認。

刑事紀錄

4.被告人並無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5.在判刑前,本席提取了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今年24歲,未婚,是他母親第二段婚姻的唯一子女,他有兩個同母異父的姊姊。他曾經接受中學三年級教育,及曾經從事麵包工人、冷氣工人及運輸工人等工作,但由2009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失業。他父母親的關係不好,當被告人年幼的時候,母親曾經離開家庭四年,而在現在階段,父母已經分居,而父親亦不知所終。被告人由祖父母幫助照顧長大,被告人的母親健康不好,有焦慮症及失眠等毛病。被告人的家庭接受了公援大約兩年。被告人承認是因為貪心而觸犯本案,但否認有任何毒癮。

求情理由

6.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律師強調被告人是因為貪心而愚蠢地犯案,現在已經感到非常後悔。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自己、母親及姊姊所撰寫的求情信。母親與姊姊指出他們的父親已經離棄家庭多年,音訊全無,而母親健康欠佳。她們說被告人是因為受人引誘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被告人在信裡指出自己已經深深體會失去自由的痛苦及毒品對社會的禍害,他已經知錯,及對不起母親的期望及社會的栽培,他承諾會改過自新,回饋社會,及照顧患病的母親。被告人與他的律師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7.販運危險藥物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這一類罪行令到很多人更容易地得到毒品,從而更容易地成為癮君子。上訴庭就這一個罪行已經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指引,如果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份量是10克至50克的說,一般的判刑起點是5至8年的監禁。本案涉及的海洛英鹽酸鹽份量是24.51克,因此判刑起點應該是六年一個月的監禁。法庭在考慮了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被告人的求情理由,認為並沒有任何理由是不遵照這個判刑指引,法庭引此採納六年一個月的監禁作為這案件的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4年。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