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嘉灝
Case No.DCCC 34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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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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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根據案中証供,被告與6名同謀者,因較早前與朋輩遭襲擊,向事主作出報復行動,圍毆與斬傷事主。 2.事主事後因忌畏警方追查6月26日的事件始末,拒絕提供事件資料。 3.事主中刀的不幸事故可能是咎由自取,但香港是法治社會,斷不能容忍任何人以武力解決事件,也不能讓任何人以私刑處理個人或團體的恩怨。 4.本席考慮被告於事件中曾遭人襲擊致傷,無過往類同的傷人犯事記錄,無証供指被告是案中主謀,本席判被告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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