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樹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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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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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顏樹靈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09年3月15日在九龍九龍城太子道西近南角道搶劫吳金枝,劫去一條金頸鍊及四個吊墜。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3月15日)下午5時左右,吳金枝女士(一名78歲老婦)途經九龍城太子道西近共南角道時,被告從後搶她頸上的金頸鍊。金頸鍊最終為被告扯斷,他並且將老婦推倒地上,令她前額著地。老婦大叫搶劫,而且被告的搶劫行為被途人目擊。被告先行逃跑,然後走進附近一間酒樓,稍後改穿著一件藍色外套走出酒樓,但仍遭途人認出。途人目睹被告上了一部的士,而被告着的士司機前往中港碼頭。 3.警方接報並派出警察在中港城等候被告,當被告下車時就將他截停。警察在被告身上找到老婦被搶去的一枚魚形玉吊墜及另外一枚猴子形金吊墜。在事件中老婦共失去一條金頸鍊和四個吊墜,但起回的吊墜只是其中兩個,而該條金鍊及另外一個觀音形金吊墜和一個刻有「送我親愛母親」的金牌就不能尋獲。所有物品的價值是10,800元,撇除找到的物品,餘下的失物(金鍊、觀音吊墜和金牌)價值為9,800元。 4.老婦即日被送往醫院檢查,發現右前額和手指擦傷,最後她於同日出院。被告當天(案發當日)持雙程證進入香港,獲准在港逗留7天。 5.被告現年28歲,在香港没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求情時向法庭指出被告為單身、與父母同住、媽媽任職教師、父親當公務員。至於為何被告今次犯案,辯方律師指原因是被告案發前曾往澳門觀光,但賭錢輸掉了所帶去的萬多元,而且欠下「大耳窿」110,000元。被告有一位姐姐在香港居住,律師指他今次來港是希望向姐姐求助,但姐姐表示愛莫能助。律師指出:就本案而言,只屬一般街頭搶劫。被告沒有使用武器,而事主所受的傷屬於輕微,不需留院而且能即日出院。律師又指被告願意賠償事主,不過他的犯人財物裡的9,500元港幣已安排了爸爸來港提取,作為爸爸的生活費。律師說被告在內地酒吧工作,每月賺取2,500元人民幣。 6.首先,就求情方面而言,本席認為除了被告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至於被告過往没有刑事紀錄這點,由於他過往28年基本上並非在香港生活,這點亦不構成有力求情因素。至於被告犯案的背後原因是賭錢輸了,因而借下「大耳窿」錢並導致要來香港搶別人財物。被告落得如斯田地完全是咎由自取,與人無尤,這點絕對不能構成有利的求情因素。 7.就街頭搶劫而言,這類罪行屬於嚴重罪行。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在本案中是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存在–被告下手的對象是一名老婦,年屆78歲。在整個事件當中,即使被告搶了金鍊要逃走,本席相信老婦也不能追及他。再者,被告年青力壯,但她已經78歲,被告完全無必要將她推倒地上。 8.眾所周知老人的致命因素其中之一就是絆倒。絆倒可以造成很嚴重後果,對於老人家來説,可以是致命的。本席相信被告絕對清楚這一點,不過他為了搶別人財物而妄顧他人生死,肆意向老弱婦人行使非必要暴力。被告這樣做的後果可以很嚴重,是非常危險的做法。在事件中,這名老婦能只受輕傷,完全與被告人無關,是她幸運而已。被告將一位老人推跌在地,出手是非常狠毒。就這一點,本席加多九個月,三年半加多九個月,變成四年三個月。認罪之後,扣減三份一,坐監三十四個月。 9.另外賠償方面,控方要求法庭作出賠償令,本席亦有機會聽取辯方律師所作的回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第三款:
10.首先,本席認為本案須要頒下補償令。受害人是一名老婦,很明顯已經退休,沒有賺錢能力。事件中,她損失了9,800元財物。根據辯方律師向法庭表述,被告被拘押後,他的犯人財物中有9,500元港幣。雖然該筆款項未能如數支付老婦的9,800元損失,但是本席認為還是要下補償令以補償老婦的損失。因此,本席頒令被告人賠償受害人9,500元,而這筆錢9,500元則從被告人的犯人財物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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