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順強及另一人
|
DCCC 48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88號 ----------------
----------------
判刑理由書 1.兩被告各自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事件發生於2009年4月5日(星期日)的晚上。涉案單位是一所位於港島西南區數碼港的一所食肆「紫雲軒」。案發時紫雲軒正在停業中。 2.兩名被告是兼職保安員,替一所公司看管一些擺放於數碼港內的蝴蝶標本展品。在事發當天兩被告的工作時間是由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於晚上8時45分,數碼港的保安員從保安中心控制室的閉路電視見到D1及D2先後進入紫雲軒。當D1離開紫雲軒後,D2便接着進入紫雲軒。 3.數碼港的保安員走到紫雲軒查看,見到D2,並在D2的背囊內找到3雙連盒刻有「紫雲軒」的筷子。 4.數碼港的保安員找來D1,在D1的背囊內找到屬於紫雲軒的一部價值HK$9,000的手提電腦,一個變壓器,一個網絡攝影機及兩瓶酒。 5.在警誡下,兩被告解說他們本想在酒樓內歇息片刻,他們只是一時頓生貪念而順手牽羊。 6.進入商用樓房盜竊的判罸多為2½ 監禁(可參考Lau Siu Kwong CA 628/1987或Wong Ming CACC – 372/92案件)。 7.兩名被告身任保安員的重要職責,卻在他們的工作地點進行盜竊。上述行為當是罪無可恕,但被告他兩人並非紫雲軒或數碼港的保安員,他們的行為不屬監守自盜的類別。 8.兩名被告年紀不輕。D1現年56歲,過往有不同類型的犯事記錄。D1自1981年成家立室後再無犯事。D2現年48歲,過往無犯事記錄。被告兩人的家庭背景一般。他兩並非爆竊積犯。 9.案中並無資料顯示他們兩人是處心積慮地犯罪。考慮到被告們的保安員身份,平衡案中的入屋盜竊行為是他們從機遇中產生貪念的後果,本席接納2½ 年為恰當的量刑起點,判D1監禁1年8個月。 10.D2過往畢生循規蹈矩,48年均無犯事,案中他只貪婪地盜取食肆的3雙筷子,本席還押D2為他提取背景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8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