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國材

Case No.HCMA 268/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6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6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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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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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9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9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8年11月22日,在香港北角和富道家居庭B18號舖百佳超級市場偷竊三包“Philip”小精靈慳電膽、一包風沙蒜香雞、一包一字排、一包巴西牛尾、一包雞翼、一包金錢牛,合共港幣231元。

3.控辯雙方在同意下,沒有傳召證人,但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呈遞了一份雙方承認了一些事實(控方證物P1)。

4.另外兩份證人口供均根據第221章第65B條,被呈堂為控方證物P2和P3。

5.控方第一證人是百佳超級市場的收銀員。事發時她在點算賬目,突然聽到防盜警鐘響起,她立即望向出口,見上訴人右肩孭着一個黑色環保袋,即控方證物P10,而雙手拿着百佳超級市場的綠色膠袋。

6.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截停,並請上訴人讓她看看為什麼防盜警鐘會響。上訴人沒作聲。當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帶回超級市場內,防盜警鐘再響起。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是否有物品未付款,上訴人都沒作聲。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讓她看黑色環保袋內的物品時,發現有數包肉食及燈膽。

7.控方第一證人查證後發現上訴人曾就某些物品支付了港幣129元的款項,但是環保袋內的物品均未付款。

8.控方第二證人是拘捕上訴人的警員。在警誡下,上訴人表示忘記付款。在北角警署內,搜查後發現他身上有港幣81.8 元。

9.控方結案後,上訴人選擇出庭作證。法庭確認他並沒有任何的刑事定罪記錄。

10.上訴人的證言指,當日到有關超級市場購物,他有使用購物車把飲品和罐裝食物放在車內,而他選購的肉食及慳電膽則放入黑色環保袋內,黑色環保袋當時是放在購物車內尾部位置。選購物品後,上訴人到收銀處付款。他把物品分數次放在櫃位上,由收銀員過機後用膠袋載着並交給上訴人,而上訴人則把膠袋放回購物車內。最後,上訴人表示忘記把黑色環保袋內的貨品付款。離開超級市場後,上訴人把購物車推出走廊位置,把物品放在地上,因太重關係,他孭起黑色環保袋,雙手各拿着2個膠袋並離開超級市場。之後,防盜警鐘響起,他被截停。

11.跟著,辯方呈遞了上訴人的3份醫學報告,被列為辯方證物D2至D4,證明上訴人由5年前患上哮喘而需要接受治療。上訴人指他有繼續吃哮喘藥。當日下午5時吃過藥後,於事發時有些不精神。

12.在盤問時,上訴人稱他習慣把物品放入環保袋再付款。當天因有太多物品,所以把其餘的物品放在購物車內。

13.上訴人依醫生吩咐在吃過藥後休息了約一小時才去購物。

14.上訴人接受事發時他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只不過是忘記付款。

15.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法官在聽了結案陳詞後作出案件分析。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口供不可信,拒納他的證供。法官是考慮了其他證據後,作出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刻意把有關的物品藏在環保袋內而不付款,他當時是有不誠實的意圖不付款,盜竊百佳超級市場的貨品。

16.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在拒絕了上訴人的證供之後,所剩下的控方案情可支持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來把上訴人定罪。

17.第二項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錯誤地把連控方都沒有盤問或質疑(即控方立場)的事項作為拒絕接納上訴人供詞或辯方案情的理由,對上訴人並不公平。這些事項包括(裁斷陳述書第23-25段):-

(一)上訴人所持的是黑色環保袋;

(二)上訴人最少有3-4次可接觸該環保袋;

(三)事後環保袋的重量(連載了東西後計);及

(四)習慣帶備環保袋便不可能忘記為它所盛載的物品付款。

18.陳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在審訊中,尤其指上訴人作證時及辯方最後陳詞時提出以上質詢,好讓辯方回應,但卻以這些事項作為拒絕辯方案情的基礎,是對上訴人不公平,令定罪不穩妥。

19.其實,裁判法官的裁決是要考慮上訴人的版本是否合符邏輯及常理,之後才作最後的裁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已經清楚地解釋為甚麼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

20.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上訴人當時右肩孭着一個黑色環保袋,在這個環保袋內找到的物品均未付款。

21.代表答辯人的林大律師稱,當控方第一證人在門外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沒有作聲。當上訴人被帶回百佳超級市場內,防盜警鐘再次響起。當被問及他是否有物品未付款,上訴人亦是沒有作聲。裁判法官是在考慮了這些事實才作最後裁決。

22.至於環保袋的重量,從常識的角度來看,它是有一定的重量,因內有未付款的物品。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指,稍後警方發現上訴人身上只剩下港幣81.8元,是不足夠把這些物品付款。

23.陳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在拒絕了上訴人的證供之後,剩下的控方案情可支持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來把上訴人定罪。本席不同意,因為裁判法官是用她的常理來判斷案情,最後在事實方面作出這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這是裁判法官的權利。

24.陳大律師批評裁判法官沒有提出有關質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基於證供及證據分析之後所得出的合理觀察或推論,而作出的裁決,裁判法官毋須在審訊階段作任何質詢。本席認為陳大律師的三項上訴理由均無理據。

25.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及法律上都沒有出錯,其定罪並無不安全及不穩妥。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德慶,廖瑞彪律師事務所轉聘陳永豪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