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趙文港

Case No.DCCC 94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4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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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文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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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10月5日下午2時4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tewart H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ong Ki Tack,由曾鼐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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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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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純度達2.23克的氯胺酮。第二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販運的藥物是純度達81.21克的氯胺酮及純度達0.06克的硝甲西泮毒品。案情如下:

2.2009年6月26日晚上9時55分左右,有警員駕駛警車巡邏,見到被告的私家車JN4398突然在路上作U-turn掉頭,警員馬上追截,最後在尖沙咀麼地道的帝苑酒店外截停被告的車輛,車上只有被告一人。警員在被告的私家車司機門一間隔內找到第一項控罪的毒品,他們又在車內另一間隔找到第二項控罪的毒品,與及另外十八個空的透明膠袋。第一項控罪的毒品是放在一個膠袋內,第二項控罪涉及的氯胺酮則是分別放在五十二個膠袋內,硝甲西泮毒品則為八片片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管有第一項控罪所指的2.23克氯胺酮作自己食用,至於第二項控罪涉及的81.21克純度的氯胺酮與及那八片含0.06克硝甲西泮的片劑則是作販賣給其他人的,被告說他在早幾天從一個叫阿偉的人買來該些毒品。

3.被告在1988年1月27日出世,現在已二十一歲多。他有兩次案底,都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一次定罪判刑是在本年2月17日,因管有毒品,被判感化18個月。他後來在2009年8月13日再次因管有危險藥物,被裁判法院判監兩個月,較早一案的感化令則被取消。辯方律師說,該兩次管有危險藥物都涉及氯胺酮。律師代被告求情說,被告現在已經後悔,他的家人亦關心他,眾人都希望他能好好改過。被告自己寫下求情信,他的母親亦為他寫下求情信,都是叫法庭輕判。

4.氯胺酮為近年受濫用的一種危險藥物,青少年尤其喜愛濫用氯胺酮,吸食氯胺酮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販運氯胺酮因此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2008年中頒下新的判刑指引,按該判刑指引,販運超過50克至到300克的氯胺酮,經審訊後可被判監6至9年。

5.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與及律師的求情,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被告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他坦白認罪。本席按上訴庭在2008年中於CAAR 7/06及CACC 126/07所頒下的判刑指引,因本案第二項控罪涉及純度達81.21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涉及這麼數量的氯胺酮與及微量的硝甲西泮,判刑起點應為六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第二項控罪,判監四年又四個月。

6.第一項控罪是管有危險藥物,一般情況下,法庭應先拿取戒毒所報告,不過被告在本案中因第二項控罪已被本席判監四年又四個月,所以本席不須再為被告拿取任何戒毒所報告,就可對第一項控罪判刑。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6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4個月。

7.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本席下令這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但就應和他在觀塘裁判法院因09年3152號案被判的兩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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