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楚汶

Case No.DCCC 34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4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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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楚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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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8月11日上午10時51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Po W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律師Ms Tai Po Yuen Corrina,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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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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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1月3日,警員在沙田廣源邨廣棉樓24樓埋伏和監視涉案單位2404室。

3.下午3時45分左右,正當被告打開該單位鐵閘時,警員便上前截查被告。警員進入單位搜屋,當時單位內並沒有其他人。警員在一張碌架床旁邊的木架上找到一個紙盒,內有六包透明膠袋。這些膠袋總共藏有63.31克粉末。經化驗後,這些粉末含有52.69克氯胺酮,市值約7,977元。

4.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他剛剛買了這些氯胺酮,是自己食用的。在警署內,被告進一步聲稱,他是在前一天以3,000元購買這些氯胺酮的。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2歲,是家中獨子,他父母在被告4歲時離異。被告從事地盤水電工程工作,月入約7,000元。他會給母親4,000元作為家用。由於經濟壓力,被告受不了利誘,為了找快錢而鋌而走險。被告現在感到懊悔,他在被捕後亦和警方合作。被告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判刑

6.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現年22歲,未婚,在2003年有一項輕微的刑事紀錄,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被告自稱在2008年7至8月開始吸食氯胺酮,每星期花1,000元。當然這和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聲稱,被告月入7,000元,而把4,000元給母親的說法有所出入,但這些都不是重要的。

判刑考慮因素

7.本案涉及市值約7,900元的氯胺酮,份量是52.69克,這明顯地已經超出被告的每個月收入。這些氯胺酮分別用五大一小的透明膠袋包裝。被告人贓並獲,承認控罪實屬明智之舉。

8.近年青少年濫藥成風,而氯胺酮的毒害都廣受社會關注,嚴刑重典是打擊濫藥毒風的其中一個方法。被告只是22歲,但卻被利用干犯這嚴重的販毒罪。上訴庭在特區訴守城CAAR 7/2006,明言法庭需要重判販運氯胺酮的犯案者。由2008年6月開始,涉及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6年至9年。本案氯胺酮的份量是52.69克。本席在考慮各項求情因素後,仍然以6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本席判被告入獄4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