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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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2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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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9年6月22日凌晨兩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行入筲箕灣道227號的一條後巷。及後,在早上4點鐘左右,警員看見被告拿著兩個袋,從後巷行出來。當被告看見警員時,便棄掉那兩個袋,立刻逃走。警員成功截查被告。警員在那兩個袋內找到了四個鎖、五隻錶、一本銀行存摺、一部DVD機、一個電爐、十副眼鏡、一張支票、一些郵票、兩支電筒、一盒錢幣及一些雜物。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這些東西是在一間傢俬舖中偷取的。 3.傢俬公司的東主確認第二項控罪罪行詳情所列出的東西是公司失竊的物件,總值約一千九百元。 4.稍後,在警誡下,被告進一步承認他從停車場的鐵絲網去到傢俬公司的後門。他用一支螺絲批和木錘來進入那舖頭。 5.被告亦進一步招認曾在09年4月中潛入同一間傢俬公司,偷取了數千元、一部LCD電視、一部相機、一部DVD播放機。他把這些東西變賣。警方紀錄顯示傢俬公司的人曾因公司被爆竊而報警。他們損失了第一項罪行詳情所列出的物件,總共損失了約四千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1歲,未婚,他在1998年隨父親來港定居。父母已經去世,他有初中程度。被告對自己犯案感到悔意,亦承認控罪。被告所犯的爆竊罪行,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承諾不再重犯,亦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7.被告有三項定罪,兩項是涉及盜竊。被告沒有被判監,明顯地被告沒有真正汲取教訓,珍惜機會,反而干犯更嚴重的罪行。被告在干犯第二項控罪時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被告亦坦白承認干犯了第一項的爆竊罪,他的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8.本席不會考慮被告的前科來加重被告的刑罰。被告在4月干犯第一次爆竊,在6月下旬食髓知味,仍然去同一間傢俬公司爆竊。兩次爆竊傢俬公司都有財物的損失。一般非住宅的爆竊罪行判刑起點是兩年半。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被告認罪使他的判刑減至20個月。第一項控罪的起點同樣是兩年半,因認罪而減至20個月。基於整體量刑原則,這20個月中的3個月與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因兩項控罪須入獄23個月。本席亦希望誠如被告在求情信所說,汲取教訓,以此為鑒,不再重犯,對自己作出交代,重新改過和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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