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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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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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0月25日在香港偷竊一項據法權產,即滙豐銀行欠祥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為數達一百萬元的債項,該項據法權產係屬於祥輝所有。 2.案情如下:祥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輝」)在香港於2004年12月成立,被告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祥輝在滙豐銀行開有一戶口534-567-581-001,被告是該戶口的唯一簽署人。有一國內人士李女士與其丈夫在國內經營食品生意,李女士透過父母認識被告,她想擴展國外的業務,就叫被告將祥輝賣給她。2008年9月李女士及被告就叫一秘書服務公司處理祥輝的轉讓手續,被告代李女士先付有關費用6,000元。雙方並無就轉讓的事簽署合約。 3.2008年9月30日,香港的公司註冊處有關祥輝的紀錄被更新,被告已不再是該公司的董事,而李女士就成為祥輝的董事。在同日,李女士和一挪威漁業的公司履行一合約,該挪威公司在2008年10月24日將港幣一百八十多萬元存入祥輝在香港銀行的戶口。兩日後(即2008年10月26日),李女士收到被告的電話,被告承認她從祥輝的戶口提走了一百萬元,被告答應李女士他會在2008年底將該一百萬元稍歸還給她。雙方通話的翌日(即2008年10月27日)李女士就去找被告,被告簽下一張欠單,寫明自己在李女士沒有同意下,擅自從祥輝的戶口提走了一百萬元,被告答應在2008年12月30日全數歸還拿走的款項給李女士。在2008年10月27日,被告先將70,000元人民幣交還李女士,李女士見此,就當時沒有報警,雙方並在翌日(即2008年10月28日)到滙豐銀行作轉名的手續。 4.李女士自2009年初就聯絡不上被告,她就走去報警。 5.警方在2009年6月中,在被告回港的時候拘捕他,被告向警方承認他拿走了那一百萬元,他將該一百萬元都賭輸在澳門的賭場上,他知那一百萬元屬李女士所有,他亦向警方說出他已簽了欠單給李女士,並先歸還了70,000元人民幣。至於祥輝戶口內剩餘的八十萬元多,被告就依李女士的指示將該款項轉至一間蒙古公司,然後被告就將滙豐銀行的戶口正式轉給李女士管理。被告承認她在2008年10月25日盜取那一百萬元的時候,其行為是不誠實的。 6.被告今年39歲,沒有案底。辯方律師說,被告在83年底和父母一同來港,被告後來在廣州接受大學教育。被告未婚,父母年紀已高。 7.被告是一營業員,他認識李女士已有多年。律師說,被告自己在國內做生意給人騙了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再加上經營的問題,在案發時欠人約四十萬。當時被告答應以6,500元的代價將祥輝賣給李女士,李女士叫被告自己在祥輝的戶口拿取該6,500元,不過被告在案發時得銀行職員通知,有一筆一百八十多萬元的款項存到戶口,就一時貪心,用支票提走了一百萬元,他想用這一百萬元去滾大數目替自己還債。律師說,被告其實想事後將該一百萬元入回祥輝的戶口,不過被告在澳門把他偷來的一百萬元都賭輸了,他就馬上向李女士坦白交代,並商討如何歸還。他先把70,000元人民幣交給李女士,又到滙豐銀行辦理戶口轉名的手續,並將戶口內剩餘的八十萬元依李女士的指示去處理。李女士當時也不想追究,只想被告還錢,兩人在其後仍有接觸。律師說,被告稍後亦有代李女士服務,例如購買機票,並作墊支。 8.律師說,被告的父母在大陸有一官司已經勝訴,預計有一百萬元的數目可以收到,不過就不知幾時。律師說,被告的父母是想替被告還債的,但就說不出日期。律師說,被告十分後悔。律師亦指出,事主在本案的實際損失,扣除了被告已歸還的70,000元人民幣、賣公司應收的6,500元代價、代李女士付給秘書公司的6,000元費用,與及後來代李女士買機票的幾千元,李女士實際損失只是九十一萬元左右。 9.律師最後遞上被告母親所寫的求情信,被告的母親說及自己年老多病,請求法庭輕判被告。 10.辯方律師提及張美嬌案例,張美嬌一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辯方律師承認被告所犯的也屬違反誠信的盜竊行為,不過就不是那種僱主與僱員之間的誠信關係,律師叫法庭注意張美嬌一案訂下的判刑基準是涉及盜竊的款項為二十五萬至一百萬元,判刑起點應為2至3年。 11.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這一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行為,被告在案發時,是有義務替李女士保管祥輝在香港銀行戶口內屬於李女士管轄的財產,即該挪威漁業公司從海外匯來的百多萬元,不過被告就見獵心喜,將其中一百萬元擅自提取,但將該款項都賭輸了,無力歸還全數。本席同意律師計出來的數目,李女士實際損失為大約九十一萬元港幣左右。雖然被告的父母有意替被告歸還該九十多萬元,但辯方亦同意這個意願不知何時能夠實行,法庭在此情況下,不能視作被告已全數歸還李女士。 12.本席考慮到律師提及的求情因素,特別注意被告以前並無案底,事後亦馬上向受害人李女士作出交代,並先歸還她手上有的70,000元人民幣。本席亦注意到被告在案發時,並不是全數提走祥輝戶口內的一百八十多萬,他只是提走了其中的一百萬元,不過被告這種違反誠信的盜竊行為仍須接受嚴厲的懲罰,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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