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大偉

Case No.HCMA 64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4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4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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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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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9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9年9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及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前,上訴人曾經申請法律援助,今天鄭大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來協助法庭。

3.但今天的上訴聆訊,上訴人是作出自辯,上訴人認為定罪不公。

4.控方的案情並不複雜,控方證人是上訴人的母親。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以及另外一名弟弟同住在案發單位內,單位內有兩個睡房和一個客廳。控方第一證人和兩名兒子有協議,其中一個房間由母親居住,另外一個房間由小兒子居住,上訴人則睡在客廳。案發時小兒子已經遷離該單位,其房間是空置。上訴人仍願意按照以前的協議睡在客廳。

5.案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稱她洗澡後回到自己的房間,上訴人突然衝進來,試圖把她拉出去,當時她用左手抓住門的旁邊。當她被拉出去的時候,房間的門關上,夾到她左手的手背。上訴人把她推入小兒子的房間,再把她推上床,之後他多次用拳頭打她的頭部,又摑了她左臉和右臉幾巴掌。此外,他又從房間外把自己的塑膠拖鞋向她扔去,拖鞋落在她左邊大腿上。在這段時間内,上訴人一直大聲叫喊,而且出言辱駡她。後來控方第一證人返回自己的房間,翌日的上午她便報警。

6.報警後,警員去到控方第一證人家裏拘捕上訴人。上訴人當時作出強烈反抗,最後被三名警員將他制服。在警署內,警方要求套取他的指模,但是上訴人拒絕。

7.控方第一證人的驗傷報告反映出她的面部兩邊有輕微的擦傷,左手出現輕微的腫脹和紅斑。

8.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指當晚客廳的溫度大約40度以上,她母親和弟弟的房間有空調,而他的客廳是沒有空調,他覺得非常酷熱,所以當晚他想住入弟弟的房間內。上訴人亦稱,他當晚其實想帶他的母親到弟弟空置的房間向她投訴房間分配的問題,但是當時房内一片漆黑,她的母親在這過程中撞到一些東西,導致她受傷。上訴人否認自己曾經毆打母親。

9.上訴人現年42歲,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在法庭上有時情緒十分激動,他的思路並非十分清晰。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認為當晚的過程如她所說,當時上訴人是蓄意地襲擊她。在呈堂相片P1可以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

10.上訴人在審訊時,亦有將他的驗傷報告呈堂。上訴人說他事實上沒有襲擊她的母親,他自己亦有撞倒,他亦有受傷。

11.這是一宗事實上的裁斷,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和考慮各證人的口供後,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2.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十分明顯地裁判法官已經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最後才作出事實的裁斷。

13.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本席亦認為這個定罪完全正確,是有足夠證據支持的。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盧王徐律師事務所轉聘鄭從展大律師協助法庭,上訴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