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嘉俊
|
DCCC9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8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林嘉俊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毒品10.51克氯胺酮;第二項涉及毒品73.70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方人員在旺角豉油街29號4字樓外進行反毒品行動及觀察上址B室。下午6時17分左右被告從B室出來,警方人員將他截停並在他身上找到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毒品。警誡下被告向警方承認那些是氯胺酮毒品,而他當時正在運送途中。隨後警方利用被告身上找到的鎖匙進入B室,在B室內找到第二控罪所指的毒品,另外還有一個電子磅和一些空的透明膠袋,被告再次向警方表示那些是氯胺酮毒品,由於當時失業,所以他打算將毒品銷售。其後在警署與警方會面時,被告向警方聲稱兩日前左右,在旺角一間網吧認識一個叫「師兄」的人;對方問他想不想賺錢,他表示想賺錢之後,對方就給他氯胺酮作銷售。對方也問被告有否地方收藏氯胺酮,當他表示沒有之後,對方給他一串鎖匙,著他將氯胺酮儲存在B房內。「師兄」也叫被告在每月月底將所賺到的錢交給他。被告表示在未被拘捕之前,當時正拿著一包氯胺酮(即第一控罪所指毒品)前往樓下的網吧找買家。 3.經化驗後,有關毒品顯示正如控罪書所指的份量。電子磅上亦找到被告人的指紋。 4.被告剛滿1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未婚,與父母和哥哥居住。今天被告的舅父、媽媽、哥哥也有到法庭來支持他,他們亦撰寫信給法庭替他求情。在他們眼中,被告是一名孝順子;做學生時是一個好學生;舅父亦指出被告品行良好,樂於助人,深得同學們愛戴。 5.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這次犯事純粹因為誤交損友。由於被告當時沒有工作,受到損友的慫恿下想賺快錢,因而犯下這罪行。家人方面原本打算將被告送往澳洲讀書,但由於這次罪行令這計劃不能成行。律師亦指出目前社會對毒品(特別是氯胺酮)的態度,無論透過傳媒或其他途徑,都可了解到法庭是會嚴肅處理和嚴厲打擊這一類罪行。律師說被告已經受到教訓,經過這一次他會好好反省;出獄後仍是年輕,如果懂得發奮,在社會上是可以重新振作。律師要求法庭將兩項控罪的刑期作同期執行,理由是兩項控罪來自同一批毒品。 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就這一類罪行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被告所干犯的販運氯胺酮的份量,在10至50克之間,考慮的刑期會是4至6年。如在50至300克之間,考慮刑期為6至9年。法庭一貫對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罪行都是嚴厲處理,上訴庭不止一次指出即使犯事者年輕,過往没有刑事紀錄,對於犯下這類嚴重罪行來説,這些因素也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7.聽過律師所作的求情,本席看不出作為下級法院有何特別理由不依從上級法院所頒下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被告所有的求情理由後,除了被告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出有任何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8.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基於有關的份量,考慮刑期是4至6年,該份量是10.51克,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第一項控罪判監禁32個月。第二項控罪73.70克,考慮刑期6至9年。考慮後,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禁4年。 9.法庭還要考慮這兩項刑期應全部分期處理?還是全部同期處理?又或是部份分期處理?本席以一個簡化的方法協助法庭考慮這個問題,就是將所有毒品加起來法庭會以何種量刑去考慮。加起來的毒品是84.21克,根據有關判刑指引,仍然在6至9年之間(50克至300克這範圍內)。73.7克加上10克多,本席認為即使以84.21克去考慮,法庭都會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這樣總刑期仍不會改變。法庭因此基於這個理由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換句話說,被告一共被判監禁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