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向展橒 Benson

Case No.DCCC 54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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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向展橒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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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Mr C.C. Poo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elson L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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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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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認為首先處理咗第二項控罪嘅判刑比較適合。

2.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係好嚴重嘅罪行,就呢一類嘅毒品嘅性質,法庭冇一個特定嘅指引,但係販運危險藥物,一般嘅刑期本席認為應該係3年上限。法庭睇過你嘅律師嘅求情,講到你販運呢啲危險藥物嘅形式,照你嘅律師所講,講句誇張啲,你啲毒品就唔係賣,係愛嚟派街坊,街坊就係喺的士高嗰啲左鄰右里。當然,某個程度上,你冇賣「白粉」賺錢嗰啲人咁惡毒,你可能心腸比佢哋好好多,但實際上所造出嘅傷害仲多,你派畀人食,可能受者只係可能第一啖毒品,第一次食都好喇,或者你唔理會佢係第一次抑或第二次抑或冇錢食,姑勿論點都好,你要派畀人食,都係嚴重嘅罪行,所以本席認為個判刑起點就應該係兩年半。頭先已經提示過,無論證據強弱都好,因為你認罪,法庭一定要畀呢個三分一嘅寬免畀你。法庭認為你今次係第一次嘅入獄,判監就無可避免,第一次嘅坐監個震撼性係比較大啲,咁亦都係一個求情因素之一。你家庭背景、成長過程都係求情因素,但係我可以話畀你聽,就每用一次,呢啲求情因素就減弱一次,唔可以同一求情因素重複重複使用,希望法庭每一次都畀同一嘅寬免你。但係睇過你今次嘅特別情況,法庭認為可以再畀兩個月嘅寬免你,咁所以第二條控罪,判刑起點係兩年半,畀三分一你,再畀兩個月,變咗就係18個月。

3.第一條控罪,可以話畀你聽,就算係管有危險藥物,都係嚴重嘅罪行嚟,理由好簡單嘅啫,就算嗰啲危險藥物係你自己食嘅,係你自己用嘅,但係你管有呢啲藥物,都係有咁嘅危險,內在潛在嘅危險就係你愛嚟販運,因為正如好似你自己所承認嘅,你可能會派畀人食,咁所以一般管有危險藥物都係一種嚴重嘅罪行嚟,一般嚟講,應該就判監。法庭認為,如果判你監禁,可能又要費時失事,又要攞呢個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就好大可能都係話你唔適合,就算適合,法庭都唔會考慮判你去戒毒,因為你有第二條罪。

4.所以法庭就住整體性嚟講,認為第一項控罪罰款就可以足夠,咁法庭判第一條控罪罰2,000鈫,如果交唔到罰款,坐多14日監代替,分期執行。7天,7天期限畀錢。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