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542/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October 2009.
2. 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係好嚴重嘅罪行,就呢一類嘅毒品嘅性質,法庭冇一個特定嘅指引,但係販運危險藥物,一般嘅刑期本席認為應該係3年上限。法庭睇過你嘅律師嘅求情,講到你販運呢啲危險藥物嘅形式,照你嘅律師所講,講句誇張啲,你啲毒品就唔係賣,係愛嚟派街坊,街坊就係喺的士高嗰啲左鄰右里。當然,某個程度上,你冇賣「白粉」賺錢嗰啲人咁惡毒,你可能心腸比佢哋好好多,但實際上所造出嘅傷害仲多,你派畀人食,可能受者只係可能第一啖毒品,第一次食都好喇,或者你唔理會佢係第一次抑或第二次抑或冇錢食,姑勿論點都好,你要派畀人食,都係嚴重嘅罪行,所以本席認為個判刑起點就應該係兩年半。頭先已經提示過,無論證據強弱都好,因為你認罪,法庭一定要畀呢個三分一嘅寬免畀你。法庭認為你今次係第一次嘅入獄,判監就無可避免,第一次嘅坐監個震撼性係比較大啲,咁亦都係一個求情因素之一。你家庭背景、成長過程都係求情因素,但係我可以話畀你聽,就每用一次,呢啲求情因素就減弱一次,唔可以同一求情因素重複重複使用,希望法庭每一次都畀同一嘅寬免你。但係睇過你今次嘅特別情況,法庭認為可以再畀兩個月嘅寬免你,咁所以第二條控罪,判刑起點係兩年半,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