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兆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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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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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賣毒品控罪罪名成立。毒品重量為11.12克粉末,含8.92克氯胺酮。被告人是在2009年1月5日離開家門的時候,被警方在門外搜出有關毒品。 2.被告的刑事紀錄:-
3.求情時指出,被告現年25歲,單身,與母親及兄妹同住,有兩名兄弟、一妹,父親及一兄長分開居住。事發時,被告人在髮型屋任職洗電員,每月8,000至9,000元入息,須支付家人生活費2,000元。被告在庭上自稱已有一年吸食毒品習慣,其實,早在九年前已開始吸毒,期間已停止吸毒,近年因工作壓力而再吸毒。 4.被告所干犯的罪行實屬嚴重,毒品為社會及個人帶來深遠禍害,監禁是必然的,以起阻嚇及懲罰性的作用。根據許守城一案CACC 126/2007年指出,1至10克毒品重量,刑期為兩至四年。本席拒絕辯方提議,因被告人承認藏有毒品,減少審訊時間,在判刑時作扣減,理由是本案仍須審訊,最終裁定販運毒品罪罪名成立。本席考慮有關毒品重量及求情因素,以及許守城一案,故此下令被告人入獄三年八個月。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有關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有關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CACC325/2009 日期: 201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