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潤

Case No.DCCC 52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2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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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 鍾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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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10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蓄意傷人罪。

2.案件發生於本年4月6日。案中傷者是被告的兒媳婦。被告雖與兒子一家同住,自2007年被告自煮自食。

3.在事發時,事主與家人在家中共進晚膳。被告從自己房中走到廚房取出菜刀,走到飯廳用刀向媳婦後腦砍下。被告兒子見狀,上前搶去母親手上菜刀,並即時報警。

4.警員到場拘捕被告。於警誡下,被告指兒媳經常欺凌她,並對她施以武力,她因而需還以武力報復。

5.事主被送院治療,醫生証實事主的頭顱右邊有2吋裂傷。醫生為事主縫合12針。事主須留院兩天。

6.傷人是一項嚴重罪行。常見的家庭倫常慘劇多是事主與行兇者的經年積怨成果。事主深信她兒子與兒媳要把她逐離她與老伴用畢生積蓄以兒子名義購買的居所。事主的疑慮是否確實有待証明。

7.香港長者的問題常有發生。子女供養父母是中國家庭常倫的應有責任。無母焉有子,供養父母是理所當然的事。縱然物業未必是父母購買,供養父母亦是子女的責任。

8.有關被告的現有狀況,兩位精神科醫生均指被告精神紊亂,應入院接受精神治療。考慮到本案性質,被告履歷及其家庭狀況,本席接納醫生建議,判被告到精神病院接受為期4個月的精神治療。

9.有關被告的日後去向及其屋宇業權問題,將交由社署或法援代為跟進。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