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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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6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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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 2.被告在1990年5月4日出生,案中的女童X在95年10月18日出生。兩人在2008年9月至10月在網吧認識,不久成為情侶。2008年10月14日晚上,X往被告的住所,大家玩了一會兒電腦,然後睡在床上。不久,被告爬在X身上,和X發生性行為,被告並沒有使用安全套。2008年10月底,X向社工透露此件事。被告在11月初被捕,他接受警方查問,被告說X告訴他自己已15歲。被告現在十九歲又五個月,案發時他是十八歲又五個月。 3.被告在2006年1月,於九龍城兒童法庭分別因普通襲擊與及與十六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的事件,被法庭判接受感化共18個月,感化在2007年中完成。 4.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在本案中因一時失控,才犯上此件事,女童X當時亦只差三天就已滿13歲,被告當時亦只得十八歲多,大家當時已是情侶,被告亦僅在那次與X發生性行為。律師說,X其實是一個早熟的女童,和其他人已有性經驗。律師亦說,被告在和X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並沒有射精。被告被補後,已不敢再和X來往。 5.律師詳細指出被告的家庭背景,說道被告的父母早年離異,被告曾受父親虐待。辯方呈上求情信件與及一位姓廖的臨床心理學家對被告作出的兩份評估報告,顯示出被告的智商情況與及精神狀態。臨床心理學家提到,被告向他表示他2006年受關押時的不快經驗,指出被告有情緒問題,需接受治療。 6.辯方律師在上次求情時,叫法庭盡量不要關押被告,應考慮其他的處理方法,例如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不過基於被告的情況,特別是他過往已有前科,再加上本案的案情嚴重,本席在判刑前,先為被告拿取各類報告。現在報告回來,詳細說出被告最新的情況。 7.感化官考慮過,說被告並不適宜再受感化,社會服務令亦不適合,懲教署的官員作過評估,包括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認為更生中心是較適合的懲教處理方法。 8.律師今天再為被告努力求情。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判被告入更新中心是最佳的處理方法,可令他學到紀律與及接受適當的輔導與及監管。懲教署對被告的精神狀況已有充足掌握,本席相信若被告能夠配合懲教署的懲教,他必可獲得裨益。 9.本席就此案,判被告進入更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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