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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195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6 年第 922 號)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 年 10 月 29 日 判決日期:2009 年 10 月 29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 年 11 月 3 日 判決理由書 1.原告人於 2006 年 4 月提出本案,她的申索理由是她自 1975 年開始已經逆權管有被告人的土地。 2.2009 年 6 月 25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聆訊案件後裁定原告人敗訴。原告人就該判決提出上訴。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本席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及作出以下命令:
3.上訴法庭是可以在案件存有特殊情況下命令一名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而其中一項的「特殊情況」就是上訴人有財政困難,若上訴失敗,他是沒有能力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不過,即使案件存在這樣的情況,若上訴法庭認為上訴人具有極高的上訴成功機會的話,它是可以行使酌情權來拒絕有關申請。 4.本案被告人是依賴原告人有財政困難這項理由來支持它的申請。原告人承認她的確是有財政困難。 5.鍾法官認為原告人及她的證人未能提出可信和可靠的證據來證明她管有有關的土地。原告人在反對本申請時只是再次提出她管有該土地的證據。本席認為她未能提出可顯示她具有極高上訴成功機會的理據。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原告人需要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被告人:由高李葉律師行轉聘廖昌宏大律師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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