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易衛及另一人

上訴法庭拒絕被告人就定罪及刑期申請許可上訴。請參閱CACC388/2009 日期:2011年2月 28 日
Case No.DCCC 54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4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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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謝易衛 第一被告人
  曾智德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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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11月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馬家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錫裕律師事務所轉聘關文渭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林健文林新賢律師事務所林新賢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4, Cap 134)。

判刑理由

1.本案涉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案的毒品分別是22.16克[2]和94.51克[3]「氯胺酮」。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人則承認兩項控罪。

2.2009年2月11日晚7時許,一隊警員到翠屏邨翠陽樓1701室外埋伏。直至當晚9時許,警員乘第一被告人離開單位,一湧而上進入該處搜查。當時單位內有另外兩名男子,其中第二被告人正坐在茶几前包裝「氯胺酮」。警員在茶几上發現大量「氯胺酮」粉末[4]、一些可再封透明膠袋、電子磅等物件。稍後,另一警員搜查第一被告人,在他的右前褲袋搜出涉第一控罪的「氯胺酮」。

3.第一被告人向警員指出茶几上的「氯胺酮」是第二被告人帶來的,他和第二被告人準備售賣這些毒品。關於他身上檢獲的一包「氯胺酮」,他正帶往附近7-11便利店交給別人。後來,第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再承認第二被告人兩天前帶來涉案毒品,他負責存放和運送毒品給顧客。

4.第二被告人在開審時承認兩項控罪,他承認毒品是他用$6,000買來再轉售,相信可賣$10,000。他每$100「氯胺酮」可賺$20,警方入屋時,他正將「氯胺酮」放入膠袋內。

5.為詳細了解兩人的背景和吸毒的情況,本席要求戒毒所報告。

6.第一被告人現在22歲,父親於1992年過世,家人未能有效管教他,行為轉差,到中學後情況更甚,他讀書至中四,停學後曾做廚房工作,月入約$9,000。其後他與不良朋友來往,更染上毒癮。他有一次犯罪記錄,2004年因管有危險藥物罪[5]罰款$3,000。第一被告人聲稱2004年犯事後沒再吸毒,但2008年再吸毒,差不多每天吸食「氯胺酮」,每次約花$300。戒毒所醫生詳細觀察後認為他現在沒有毒癮,不需接受戒毒。辯方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在本案沒有金錢得益,只得到免費「氯胺酮」,涉案毒品不屬於他,角色較輕,希望輕判。第一被告人母親今天呈上求情信,本席會考慮。

7.第二被告人22歲,3次犯罪記錄,全部是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一次在2008年12月,判監兩個月,他出獄不久再犯本案。第二被告人讀書至中二,曾做廚房、車房和侍應,月入約$6,000。他2007年開始吸食「氯胺酮」,每星期約3次,每次約花$300。他停學後行為開始失控,更交上不良朋友,以往幾次犯毒品罪行。他向懲教署人員表示今次是為賺快錢犯案,現在後悔。戒毒所醫生詳細觀察後認為他現在沒有毒癮,不需接受戒毒。

8.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6],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這兩項控罪的毒品份量(116.67克),量刑起點應為監禁6至9年。

9.兩被告人22歲,年紀不是充份的減刑理由。販運氯胺酮案件很多,遺害極深,本席不會輕判。雖然毒品屬第二被告人,而第一被告人只負責帶毒品給買家,本席認為兩人在販運毒品罪行中都是重要角色,罪責相若。考慮過兩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本席認為沒有寬大的理由。

10.關於第一被告人的判刑,

a.  第一控罪份量為22.16克,本席以55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值得進一步減刑,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55個月。

b.  第二控罪份量為94.51克,本席以78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值得進一步減刑,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78個月。

c.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控罪刑期的其中3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須入獄81個月。

11.關於第二被告人的判刑,

a.  第一控罪份量為22.16克,本席以5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8個月,現判第二被告人入獄37個月。

b.  第二控罪份量為94.51克,本席以7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26個月,現判第二被告人入獄52個月。

c.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控罪刑期的其中兩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須入獄54個月。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條。

[2] 第一控罪。 

[3] 第二控罪。

[4] 涉第二控罪的「氯胺酮」。

[5] 都是涉「氯胺酮」。

[6]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 2006

上訴法庭拒絕被告人就定罪及刑期申請許可上訴。請參閱CACC388/2009 日期:2011年2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