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浚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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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1 & 9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591 號及第 9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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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連浚丞在本席前承認今年(即09年)3月及7月期間,分別干犯两項販運危險藥物罪。3月的案件涉及毒品21.33克氯胺酮,而7月案件涉及29.15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3月25日下午,執法人員在九龍深水埗石硤尾邨23座外將被告截停,在他身上找到有關毒品。警誡下被告說毒品是用作自己吸食的。之後,在09年7月5日晚上,差不多在同一地點–石硤尾邨23座7樓外,執法人員將被告截停,在他身上找到有關毒品。 3.被告現年24歲,99年從內地來港定居,現時與家人居住。爸爸07年因肺癌過世,媽媽最近也被診斷患有癌症。家中有一位姐姐和一個弟弟,姐姐唸大學,而弟弟就在中學讀書。被告讀書至中三後出來工作,做過一些散工,包括廚房工人。被告過往干犯過三項罪行,其中一項與本案一樣–販運危險藥物(04年2月被判處32個月監禁)。律師指出被告犯下這罪行的原因是他認識了一些不良朋友而沾染了毒品–吸食氯胺酮,而且吸食份量相當多(每天兩至三克氯胺酮)。雖然被告第二次出獄後透過女朋友找到一些裝修散工,入息約為10,000元,但由於他的毒品問題,將大部份入息用於不良習慣方面。兩次被拘捕的時候,被告都是剛剛從那地點的毒品拆家取得有關毒品,換句話說,他未有機會將毒品拿去販運給其他人。律師指出由於被告有毒品問題,而承認的有關毒品約有三份一是作為自己吸服用途。律師說被告始終都是年輕,如果經歷今次事件之後能夠洗心革面、遠離毒品,其前途仍可以是光明的,而且他有一位固定女朋友,也希望在感情事上開花結果。 4.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本席相信不用多費唇舌講出毒品的禍害。很多沾染毒品的人都沒有好下場,不單單是毒品對身體造成傷害,而且可以造成其他人的傷害。很多人為了繼續吸食毒品,甚麼壞事都會做盡,包括販毒。正如本案這位被告一樣,需要以販運危險藥物來支持他的毒品支出。 5.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在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的。被告的兩件販運危險藥物案件,就第一宗案而言,是涉及21.3 3克,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就是在4至6年這範圍内考慮;另外一宗涉及29.15克,同樣都以4至6年考慮。至於律師所講被告將部份毒品作為自用的約有三份一,就這一點本案沒有其他證供反駁這說法,法庭只有依這說法去作出量刑。換句話說,如果21.33克的三份一自用,那麼三份二的販運份量就是14.22克。另一宗案,29.15克,三份二就是19.43克。這兩個毒品份量,同樣都以4至6年的範圍考慮。但不要忘記,雖然法庭接納以三份二作為販運用途,還餘下的三份一作管有處理。對於管有,法庭要考慮潛在風險,換句話說,管有三份一毒品,有部份有機會流入別人手中使用,在量刑方面,法庭會將刑期向上調以反映這情況。在這基礎上,21.33克毒品,考慮了三份一作自用及有關潛在風險,本席以四年三個月整體去考慮,即51個月;而29.15克,同樣考慮,三份一作自用,加潛在風險,以四年半作考慮。至於第二宗案,被告販運危險藥物是在第一宗案的擔保期間干犯,這點是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亦須要在刑期上反映,四年半再加9個月,共63個月。 6.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實質有力的求情因素。第一宗3月份的案件,51個月中扣減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共監禁34個月;第二宗7月份的案件,63個月中扣減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共監禁42個月。 7.法庭要考慮究竟這兩項刑期如何處理,從而反映最終的總刑責。被告的情況不同於一件事引申出來的兩項控罪–警方人員在街上截停他,找到一批毒品,隨即帶返其住所,或其他地方,然後找到另一批毒品,從而出現兩項控罪,兩項刑期。這情況可以看成同一件事引申出來,法庭的做法一般會將所有毒品加起來得出總刑期,然後將兩項刑期以部份分期或者同期、或完全分期去配合該總刑期。但本案不同之處是兩件事是完全分開的。3月被告干犯一次販運危險藥物,在7月又干犯另一項同類型罪行,時間完全不同,亦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因為第二項就是在第一項擔保期間干犯,所以總刑責應該從總刑期反映出來。換句話說,會比較起純粹將兩項控罪毒品加起來的刑責為高,因此總刑期亦要這樣反映出來。 8.考慮過之後,本席頒令3月份那宗案件34個月其中10個月與另一案42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共監禁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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