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677/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最初面對10項控罪。案件在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後開始審訊。控方第1證人在證人欄內作供時對第2至8及第10項控罪內的指控表示已經記不起來。證人能夠記得的就只有被告人在控罪9和1內所指的時間內曾經對她掌幗和用手出力拿著證人的雙臂,分別導致證人臉部和手臂受傷。證人即使在證人欄內重讀過她自己的口供紙後仍堅稱已經記不起被告人是否曾經對她說出恐嚇的字句,也對其他控罪中的指控沒有記憶。證人明顯是在保護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