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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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0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0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09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6月12日及2009年10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0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第一證人是經營寵物店的東主。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因買賣寵物而引發了民事糾紛。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均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兩人到灣仔政府大樓出席聆訊。 3.案發當天大約下午5時50分,控方第一證人步出灣仔政府大樓,在門外看見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當時手持手提電話對着她,她於是問上訴人是否在拍攝她,上訴人說:「係」。上訴人更走到控方第一證人身旁,用手機對着她,做出拍攝的動作。控方第一證人覺得上訴人侵犯了她的私隱,便叫上訴人不要走,因她要報警。上訴人沒有理會控方第一證人,她一直走向行人天橋,一邊走一邊重複說:「佰曼貓,賣病貓,土瓜灣木廠街1B閣樓,何頌雅八婆。」。控方第一證人見狀便拿出手機,打算拍下上訴人的言行,希望藉此能阻止上訴人繼續說話,以及把片段作為紀錄。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拿着手機對着她,於是便停止了說話。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兩人已經站在行人天橋上。 4.在差不多要轉彎下樓梯時,上訴人突然停步,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要報警,控方第一證人答:「係」,上訴人便用右手扯着控方第一證人的左上臂,邊走邊把她拉落樓梯。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只能跟隨着,並叫「救命」。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叫上訴人不要拉她,不然她便會滾下樓梯,但上訴人沒有放手。接着,控方第一證人失去平衡,拐了一拐,上訴人便放了手。結果,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腳扭了一下,左上臂發紅(傷勢詳情見證物P2第5段)。最後,她們二人一起走到附近警署報案。 5.上訴人到警署後,向警方投訴控方第一證人搶她的手袋。在等候錄取口供其間,上訴人亦告訴她身旁的人說控方第一證人賣病貓,而且還搶她的手袋。 6.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有作出盤問。之後控方應辯方的要求,傳召控方第二證人(警員編號 8125)。控方第二證人將上訴人的會面紀錄(證物D1)呈堂。 7.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說她在案發當天在法院大樓門外用手機至電家人,但並沒有拍攝控方第一證人。她當時沒有理會控方第一證人的說話,只是一直步向行人天橋。其間,控方第一證人扯住她的手袋,並指控她拍攝,又向她表示知道她住在哪裏,但她沒有理會,繼續步向行人天橋。 8.到達天橋時,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突然在她背後出現,拿着手機要拍攝她及報警,她亦沒有理會。直至到達下樓梯處時,控方第一證人走到上訴人身邊攔着她,上訴人側身躲避,並用手撥開控方第一證人,然後步下樓梯,但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背後再次搶她手袋。上訴人用右手拉着手袋作保護,並用左手拉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衣袖,向她說:「依家你搶我嘢,我要報警先真。」。上訴人稱,她只拉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衣袖很短時間,當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快要跌下時,她便立刻放手。上訴人亦指,證物P3的片段並沒有拍到控方第一證人第二次搶她手袋,以及她拉着控方第一證人衣袖的情況。 9.各證人作供完畢,裁判法官亦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然後作出了事實的分析。裁判法官非常正確地指出,這是一宗典型的一對一案件,因此他需要小心地處理各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分析過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10.裁判法官有提及和考慮到控方證物P3的片段,從片段中可以看到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說:「你唔好走阿,你講多次吖!」。裁判法官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非常希望能夠拍下上訴人先前所講的說話,但是上訴人之後沒有再講說話。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片段中的說話和語氣雖然帶有挑釁性,但是並不代表上訴人可以向她使用武力。 11.裁判法官接着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可相信。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5和16段已經十分清楚地解釋了為何他有這個分析。裁判法官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是觸犯了本案的控罪。 12.本案在裁決後,有一個覆核定罪的申請。由於辯方大律師忽略告知法庭有關上訴人過往是沒有刑事紀錄,因此裁判法官再次覆核定罪的決定。裁判法官經過覆核後,依然認為上訴人是罪名成立。 13.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是作出自辯。第一次上訴聆訊是在6 月12日,上訴人申請將案件押後,希望法庭可以給她多一次機會預備書面的上訴理由。在這情況下,本席批准了上訴人最後一次的押後申請。 14.上訴聆訊押後至今天。聆訊開始時,上訴人嘗試將一批相片申請在上訴聆訊時作為證物。按照上訴人提供的資料,上訴人說那些相片是她被定罪後,在今年2009年大約6月至7月期間下午5時左右由她自己所拍攝的,她主要是想向法庭反映案發時該地點的人流情況。 15.本席詢問上訴人她怎樣認為這些相片可以幫助她上訴,上訴人回答說她不知道,但是她稱她只是想嘗試盡量可以令到法庭了解當時的情況。其實上訴人的這些相片基本上對本案沒有幫助。由於相片是一年後才拍攝的,在時間上有很大差別,因此相片的情況未必可以反映到案發當日的情況,況且上訴人自己亦說不出那些相片對她有甚麼幫助。因此,本席不批准上訴人將這些相片呈堂。 16.上訴人接著繼續她的上訴陳詞,她重複她在裁判法院的版本。上訴人說,如果她當時真的有扯着控方第一證人,那麼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理由不會跌下樓梯。上訴人認為她與控方第一證人互相有身體接觸,但警務人員對她不公平,因為警方只是控告她一人,而沒有控告控方第一證人。另一方面,上訴人亦認為沒有其他證人可以指證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版本是真的。上訴人多次重複,她的辯護理由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拉她的手袋,她才作出和控方第一證人有身體接觸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不認為她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指控裁判法官對她不公,裁判法官沒有給她解釋的機會,因此她覺得十分冤枉。 17.上訴人這個指控本席認為並不成立,因為當時上訴人不但有大律師代表,她亦選擇作證。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在庭上是有機會解釋自己的版本,而且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亦有記載上訴人的版本,從這方面可以證實裁判法官並沒有忽略她的版本。 1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作為一個事實裁斷者,往往要將兩名證人不同的證供作出一個分析和考慮,然後最終裁定那一個證人是可信和可靠。裁判法官聽取完每個證人的口供以及他們被盤問的情況後,才作他的分析。裁判法官不但分析各證人的表現,亦分析各證人作供時的版本是否合邏輯。最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可信。 19.關於警員為何沒有找到其他的在場人士作證,這方面本席認為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事件發生後,兩位當事人她們立即前往警署報案。本席認為當時就算真的有途人看到事情的發生,亦不會有人在現場等候着警員來查詢事件的經過。因此,最終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投訴亦是不成立。 20.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本席認為定罪沒有不公之處,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