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方面都係好簡單嘅啫,女事主郭女士係被告同一棟樓嘅住客,雙方雖然冇傾過偈,但係都面熟。直至有一日(即係案發當日)被告見郭女士隻手受咗傷,就同佢攀談起上嚟,邀請佢飲下午茶,其後仲帶佢返自己屋企,幫佢洗頭。至於控罪所指嘅情節,就發生喺某階段,被告同郭女士落番後者屋企之後嘅,不過被告點樣入屋,證供就唔清楚喇,所以我亦唔會就呢點有咩嘢睇法,視之為中立。無論如何,就喺呢個時段,被告對郭女士開始有親密嘅身體接觸,情節係點,可以話又係唔係咁清楚,不過就算根據被告自己嘅講法,佢嘅行為都包括向對方所謂嘴、撫摸同埋吻對方嘅胸部、捉住對方嘅手替自己手淫至射精同伸手隔住內褲撫摸對方嘅下體。
講番轉頭少少,我剛才話本案有好多嘢都係唔清楚嘅,原因其實係因為郭女士輕度弱智,所以講出嚟嘅證供缺乏細節,呢個亦明顯係陪審員唔能夠肯定佢話佢有同被告性交嘅主因。不過話說回來,控辯雙方都冇爭議嘅係郭女士知道男女之間嘅事為何物,亦識得喺唔歡喜嘅時候拒絕對方。此外,郭女士作供嗰時堅稱被告侵犯佢嘅時候佢曾經大喊,令到被告要用說話安撫,呢點陪審員肯定係接納嘅,點解呢?因為被告同郭女士嘅講法剛剛相反,話郭女士好合作,但係就冇成功援引「真誠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呢個其中之一嘅辯護。換言之,郭女士嘅部分證供雖然不太清楚,但係被告肯定係被裁定知情,知道郭女士不願意嘅情況之下侵犯佢嘅。
仲要一提嘅係被告喺警誡錄影裡面聲稱,郭女士喺佢面前表現正常,但係我認為呢個係一個無法令人相信嘅講法,我認為除非自己都好有問題,否則任何接觸到郭女士嘅人都會即時察覺到對方異於常人,講得白啲,就係起碼知道佢係反應遲緩,即係英文嘅slow。不過控方喺本案嘅立場從來都好清楚,即係冇話被告看準郭女士弱智呢點而犯案,因此我亦唔會將呢樣嘢視為加重本案嚴重性嘅因素。以上就係與案有關嘅情節同觀察。
背景方面,被告今年59歲,香港出生,喺大陸完成小五教育,15歲返香港之後一直從事餐飲業。2004年之後開始冇嘢做,靠綜援維生。此外,佢經歷兩段婚姻,第一段始於1974年,喺2000年以離婚收場,期間為被告帶來如今已成年嘅三名子女。第二段則開始於2000年,到2005年第二任妻子病故而結束。換言之,被告喺案發時係獨居嘅。最後,被告有兩次共三項前科,即係88年嘅協助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身為僱主而冇保存僱員紀錄同埋2006年嘅盜竊。反過嚟,佢又係特區政府一個中式餐飲業資歷架構諮詢委員會嘅委員。
求情嘅時候,律師指被告冇預謀、冇用暴力、同郭女士冇信託關係,此外,佢哋亦都話被告只係對郭女士追求之心過切,冇利用郭女士弱智而將佢視為洩慾工具嘅意圖。反之,控方亦冇資料顯示郭女士因為本案而受到乜嘢長期嘅後遺症影響。
至於我喺案件押後期間索取嘅心理學家報告,嗰度就話被告自我形象低落,冇朋友、冇社交、冇家人支持,而今次犯案相信係佢強烈希望能夠與異性建立一個親密關係所致,不過咩嘢呢?由於佢喺人際關係上面嘅判斷有問題,又有啲歪曲咗嘅性觀念,例如話佢嘅行為冇實質傷害到女事主等等,所以喺違反後者嘅意願之下,做出咗有關嘅行為。事實上,根據心理學家觀察,被告似乎真心相信佢同認識咗只係半天嘅郭女士有男女間交往嘅關係,所以判定佢社交邏輯同判斷都有問題,甚至會有低至中度嘅重犯風險。
綜合上述嘅各種因素,我認為本案嘅量刑基準可以定喺3年,被告冇認罪,冇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刑期就維持喺嗰個水平。我宣判,被告要為本案入獄3年,期間需要遵循心理學家嘅建議,接受有關嘅輔導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