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芮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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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8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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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背景 1.2009 年6 月16 日,上訴人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馬漢璋主任裁判官判上訴人即時入獄12 個月。 2.上訴人向原訟庭就判刑提出上訴。 3.控方的案情如下:2009 年5 月20 日,上訴人持雙程證到港後,居住在他姊姊和姊夫(受害人)的家中。案發當天,上訴人和他的姊姊因金錢問題產生糾紛,期間,上訴人從廚房取得菜刀企圖傷害他的姊姊。受害人上前調解時,卻遭上訴人斬傷左臂和右肩。受害人兩夫婦隨即逃離住所及報警。受害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他身上有兩處被斬傷的傷口:左前臂長兩吋;右肩則長4 吋,流血不少。 4.上訴人在庭上同意上述的案情。 5.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已離婚,並育有一名5 歲兒子。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指上訴人從事裝修工程,但工作不穩定;上訴人和他的姊姊在內地共同擁有一個物業,後來因為按揭供款問題與姊姊不和,事發時兩人先有口角,上訴人將一個水杯擲向他的姊姊,受害人上前阻止,上訴人感氣憤,衝往廚房取刀。對於這事件,上訴人感到自己愚昧,亦深表後悔,甚至有數天食不下嚥。 6.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留港期間,在他的姊姊家中住宿,卻因錢財企圖用利器傷害對方;令人難以想象的是,上訴人竟然向祇想調停的姊夫下手,在沒有受到挑釁的情況下斬傷受害人,這種行為,不但愚昧和衝動,且屬暴戾和非常危險。基於案情嚴重,裁判官以18 個月為起點而因上訴人認罪減為12 個月。 上訴理由 7.在上訴理由書中,上訴人提到受害人已經原諒了他,並為他寫求情書。本席已閱讀過有關內容。 8.受害人在信裏提到他與上訴人關係一直良好,事發時曾激怒他,上訴人本身也面對很多挫折及單獨養子的壓力,希望法庭可以減刑。 討論 9.本席在庭上詢問過上訴人的姊姊,她證實丈夫已經康復。當然,就算受害人原諒了上訴人,但他仍須面對法律的責任和懲罰。 10.本案案情非輕,受害人身體受傷,而傷人武器是一柄菜刀,裁判官有權按這情況懲罰上訴人。答辯人認為12 個月即時監禁並不違反任何判刑原則,亦不是明顯過重。本席基本同意這觀點,但考慮到受害人所提出的情況及上訴人的背景,他也已得到很大的教訓,本席認為3 個月的減刑會是恰當的。 結果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判上訴得直,刑期減為9 個月的即時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