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錦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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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7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4098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23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1月13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麼地道70 號海景嘉福酒店外 ,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HY9388的旅遊巴士,時間為08 年8 月20 日下午6 點15 分。 控方説法 3.控方有三名證人,他們的證供由主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和分析如下:
辯方説法 4.上訴人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5.根據裁判官的説法:
一審裁決 6.結果 ,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理由是他信納第一控方證人對事件的描述。 本上訴 7.上訴人在我席前提出了多點投訴。 8.例如,他認爲涉案車輛的損毀程度和相撞後的距離可證明第一控方證人撒謊。然而,司法經驗告訴我們,除非有專家的協助,又或客觀的情況在常識上都與證人所講的有所抵觸,否則什麼速度或角度的踫撞、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損毀,只是各有各的説法,莫衷一是。 9.另外,上訴人在我的詢問下證實,他在一審時沒有作供不止,而且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沒有趁機把自己的説法帶出,所以他嘗試在我席前從新講論事發時的情況,著實是太遲和違反程序,不可能得到我的准許。 10.至於有上述的情況,上訴人聲稱是由於裁判官表現出不耐煩,多次問到他還有多少條問題所致。不過,他在我澄清下又表示,裁判官從來沒有不准他發問,而且在開審前已清楚給他解釋過審訊程序和被告的各項權利。 11.總括而言,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絕非明顯不可信,再加上上訴人對他缺乏有效的盤問,本案的定罪實在是無法推翻的。 判決 12.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