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國強

Case No.HCMA 61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1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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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許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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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10日

判案日期: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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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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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上訴人在聆訊後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名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被判處監禁8 個星期以及賠償事主2,000 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事發時,第一控方證人拒絕讓上訴人携帶狗隻進入其藥房,其孫兒看見上訴人衝前用右手推向正在該店舖門口位置的第一控方證人的胸口,令她向後退以及向後跌。第一控方證人向後跌時,碰撞到在她身後的第二控方證人。第一證人控方的孫兒(即第三控方證人)步出店外,質問上訴人為何要推跌第一控方證人,上訴人否認,並說「有邊個睇到」。巡經上址的第四控方證人查問發生何事時,上訴人稱,他和第一控方證人說話時,是第一控方證人自己退後及跌倒的。第四控方證人拘捕及警誡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聲稱「我掂都冇掂過佢」。第四控方證人否認當日上訴人曾向他投訴,第三控方證人向他勒索8,000 元或作出類似的投訴。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供稱當時他和他的狗隻在第一控方證人的店舖附近的交通燈位置,距離第一證人的店舖大約10 呎遠,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在指手劃腳不知在說甚麼;突然第一控方證人慢慢坐下、跌低,而她的孫兒手持紙皮箱出來,打了上訴人的頭一下,指責他推倒其嫲嫲,他曾經解釋以他與第一控方證人的距離根本不可能推跌她,並建議第三控方證人報警,在等候期間,他說第三控方證人曾向他提出要求8,000 元賠償私底下了結,他拒絕。當第四控方證人到埸調查後,他曾經向第四證人投訴第三證人剛才向他勒索8,000 元,但第四控方證人表示沒有人其他人看見,不能幫上忙。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

(1) 裁判官錯信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他指事實上,第三和第四證人連他當時有沒有孭著一個袋、有沒有拖著一條狗都沒有印象,故屬於不盡不實的證人;

(2) 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第一證人的傷勢報吿支持她是受了外力碰撞而受傷。裁判官有權作出上訴人於警誡前後的反應、以致庭上開脫性的證供,缺乏實質證據支持,實為砌詞狡辯的裁斷及拒納上訴人的證供。而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是第二證人,上訴人就該控罪脫罪一事與本案控罪一是否罪名成立是無關宏旨,亦顯示裁判官正確地獨立處理兩項控罪的證供。

6.故此,有關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應予以駁回。

判決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裁判官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那一方是可信的證人這一點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8.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吻合,沒有有違內在或然性。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所指第一控方證人指手劃腳,大聲向他說話時,突然慢慢坐下、跌低的證供於理不合,亦與第二和第三控方證人的證供不符。事實上,根據第一控方證人的醫學報告顯示,第一控方證人是受到物理性的碰撞、襲擊或外力加於其身上,才會導致有關的傷勢,其傷勢與上訴人所指她是突然之間坐低、跌低的說法不符。另上訴人所指他向第四控方證人及另外一名警員投訴被第三控方證人勒索8,000 元私下和解,卻不獲警員受理之說純屬他一廂情願、缺乏證供支持的片面之詞,屬難以令人置信的天荒夜譚,裁判官在衡量整體證供後有權拒納上訴人警誡下所作開脫式的說法、及其庭上證供。上訴人今日所指第三和第四控方證人連他有沒有孭袋、有沒有拖狗都忘記這一點,與本案的關鍵事根本無關宏旨,亦不會影響兩人證供的可信性。

9.裁判官有權作出這樣的裁斷,並無犯錯。而第一控方證人的第五條左胸骨的肋骨骨折,屬身體嚴重傷害,明顯由上訴人非法及惡意的作為導致。上訴定罪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俊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