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霖

Case No.HCMA 56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6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第17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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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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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2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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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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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租用之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證據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於案發當日下午一時左右、與其前妻及兒子、於案發現場的士站,登上一輛由上訴人駕駛之新界的士、並告訴上訴人其欲前往屯門兆麟苑之的士站,但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宣稱由於沒有持有八達通卡,因此不能進入兆麟苑。

3.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向上訴人提出可借用其持有之八達通卡,但上訴人說不好、不單拒絕控方第一證人之建議,並叫他改乘另一輛的士。控方第一證人唯有下車,並在上訴人接載了另一群人士離開時,使用其所持有之流動電話紀錄了上訴人車輛尾部之登記號碼。

4.控方第一證人宣稱在此事之前曾到過該目的地,於事發時並未能記起是否須要使用八達通卡,但事後乘坐另一輛的士前往該目的地,發覺並不須要使用八達通卡進入兆麟苑之的士站,而該路程之的士車資為十四元五角。證人於是撥運輸處之熱綫電話作出投訴,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往大埔警署錄取口供。

5.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有接受上訴人盤問,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有記錄盤問的內容。

6.控方第二證人為一高級警員,在案發後負責調查該案件。控方第二證人亦前往屯門兆麟苑,在該處拍攝照片兩張,審訊時亦有將該等照片呈堂。控方第二證人在接受上訴人盤問時承認並不知道該處之百佳超級市場在兆麟苑內什麼地方。

7.控方第二證人亦接受上訴人詳細盤問,盤問亦有記錄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

8.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宣稱當時第一證人要求前往兆麟苑之百佳超級市場,當時聽得很清楚,並告訴控方第一證人前往該處之百佳超級市場須要入閘及使用八達通卡,同時亦告訴第一證人其當時未持有八達通卡。

9.上訴人宣稱控方第一證人願意借出八達通卡,其於是告訴控方第一證人在家人下車後須要陪同一起出閘,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曾問上訴人為何須要其陪同一起出閘,而上訴人則宣稱須要使用八達通卡出閘,控方第一證人其後下車。

10.上訴人亦有接受控方盤問,而盤問亦有記錄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上訴人沒有其他證人須要傳召。

11.裁判法官作出分析後,他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最主要裁判法官不相信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要前往百佳超級市場。他認為這只不過是上訴人的藉口,意圖令控方第一證人改乘另一部的士。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指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控方及辯方的相片。控方第二證人指往該百佳超級市場是不需要八達通的,上訴人亦指控方第二證人沒有邀請他到警署。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都不是主要的問題,因為裁判法官是相信控方第一證人,他上車時已經清楚地講出目的地,他並沒有說過要到百佳超級市場。裁判法官在這一方面是不會接納上訴人的口供,他認為這只不過是上訴人的藉口。

13.關於上訴人所指相片及八達通的問題,其實不是重要的問題,參照該些相片,其實問題不大,相片只不過反映出不同角度的事物。

14.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到警署錄取口供,這都不是問題,最主要是裁判法官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有適當地分析及考慮各證人的口供,在裁斷陳述書中都很清楚地記錄了,最後,他作出事實的裁斷。

15.本席亦有考慮過,上訴人提及關於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說十四個半的的士費,但在證人口供則說十三個半,本席在上訴聆訊時並沒有證人的口供可參閱,但本席亦留意到上訴人的陳詞(即上訴宗卷25頁),上訴人曾經提及過這一點,而裁判法官知道亦已經處理了這一點。

16.最後,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嘉穎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