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201/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三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罪名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8D(1) 條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以及上述條例。就控罪一至三,判監6 個月緩刑18 個月,控罪四判監4 個月緩刑18 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本來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但上訴人今天表示只就定罪上訴,不就判罰提出上訴,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