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能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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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74A/1998 CACC 74/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8 年第74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1997 年第 1049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吳能勝及在原審時之第一被告劉世基於1998年1月2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一項串謀搶劫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每人各被判處入獄共四年半。 2. 劉世基不服原判,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或減刑。他的申請在1999年4月23日由陳兆愷首席法官、廖子明上訴庭法官及楊權原訟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聆訊。案件的編號是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74號(CACC 74/98)。結果上訴庭宣判劉世 基上訴得直,並推翻原判,撤銷判罪。 3. 申請人亦於1998年2月對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並同時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於1998年6月18日拒絕他的申請。隨後,他以書面通知本庭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在收到通知後,本庭即取消他的上訴。在他的誓章中,他解釋他當時放棄上訴的理由是他錯誤地相信他的上訴並沒有實質內容或是成功機會。在既得不到法律援助,又沒有錢聘請律師的情況下,他認為自己是不能夠為上訴作出有力的論據的。 4. 他說在1999年7月20日他獲得法律援助署通知有關劉世基上訴的結果。這結果就是上訴庭推翻了劉世基的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在處理劉世基的警誡口供上犯了嚴重的原則性錯誤,而控方是同樣倚賴申請人的警誡供詞來控告申請人使他入罪的。他說如果劉世基得到無罪釋放,他亦應該受到同樣的待遇,否則對他是不公平的。因此,他要求本庭宣布他放棄上訴的通知無效,准許他重新上訴。 5. 據本庭明白,代表答辯人的政府高級律師譚先生亦同意本案申請人的情況和劉世基的並沒有不同之處,如果原審法官在處理支持劉世基定罪的證供犯錯,有關申請人這一方面,原審法官亦犯上同樣的錯誤,所以劉世基獲得無罪釋放,申請人亦應得到同樣的待遇。因為根據劉世基的判案書,申請人的證供及情況跟劉世基是完全沒有分別的。 6. 然而,譚律師指出在今天的聆訊上我們要面對一些程序上的問題,對於在什麼的情形下法庭才可以取消及宣布一份放棄上訴通知書無效,英國的上訴法院在R. v Medway [1976]62 Cr. App.R. 85一案就有詳盡和深入的探討。本庭在女皇訴陳德光(譯音)一案(R. v Chan Tak-kwong Cr. App. No. 134/83)就接納了該英國判例的原則,並且認為該判例對本庭以後的判案是具有約束力的。這個原則就是,除非在撤銷上訴通知書的時候,申請人的心智和他的行動是不一致的,否則法庭是沒有權力撤銷一份已經不再有效的上訴申請。 7. 女皇訴譚國(譯音)一案(R. v Tam Kwok, Cr. App. no. 310 of 1983)的性質和情況和本案十分相同。案中兩名被告范中立(譯音)和譚國同時被裁定一項藏有毒品可作販運用途罪罪名成立,並分別被判監四年和三年。范中立上訴得直,上訴庭推翻原判,撤銷他的控罪。上訴庭的判案書很明顯表示,因為范中立的罪名不成立,同樣譚國的判罪亦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應該同樣獲判無罪。 8. 譚國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之後,於1983年4月6日放棄他的申請。但是因為上訴庭的判決,他要求准許他取消他的放棄申請上訴通知書,准許他重新上訴。在他的誓章之內,他解釋放棄上訴的理由,是因為他沒有足夠的金錢聘請律師,又由於他對政府律師沒有信心,他亦沒有申請法律援助,同時他又認為上訴的勝訴機會非常渺茫,在沒有律師代表和自己又有前科的情況之下,繼續上訴只會弄巧反拙。 9. 在討論過Medway和其他的判例之後,羅弼時首席按察司曾經說過以下的一番話:
因此,首席按察司認為雖然譚國的上訴是有充份的理據及實質內容,但是他應該循另一個渠道而又是正確的渠道來進行。他繼續說:
10. 申請人放棄上訴的行動和心智是一致的,故本庭無權准許他的申請。另一方面,按譚國一案的做法, 本庭完全同意這是正確的程序。本庭批准申請人在無條件的情況下擔保出外等候,同時邀請申請人及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盡速向行政長官要求根據該第83P條將本案轉交本庭,到時本庭將另訂日期正式宣布准許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推翻原判,撤銷控罪。 11. 由於本案的案情和批准上訴的理由已經在本庭陳兆愷首席法官所宣讀的判案書內有詳細的交代,所以本庭不打算再次重複。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